毒品犯罪综述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毒品这类特殊物品的管理秩序。在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即第347—357条,共有11个具体罪名。《刑法》第356条、第357条是关于毒品犯罪的总结性规定,包含毒品的概念、毒品数量计算规则、毒品再犯制度。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特殊再犯制度指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毒品犯罪分为经营型毒品犯罪、有关妨害禁毒活动的犯罪、有关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滥用毒品的犯罪等四种类型。当然,在毒品犯罪共12个罪名中,理论研究及刑事辩护都将重点放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二个罪名上。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也将重点关注这二个罪名的辩护。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中关注最多的一种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即构成本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等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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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它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数量犯,毒品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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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指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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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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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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