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20起无罪案例、九大方向剖析贩卖毒品案件主体不适格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30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贩卖毒品案件无罪情形甚多,我们以实证案例为切入点,从“主体是否适格”视角进行收集、分析和整理,并总结出下述的二十种无罪情形,供业界人士参考、斧正。具体分析如下:

一、人死诉息,不管被追诉人有罪与否

行为人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死亡,不管其涉案行为有罪与否,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在法院审判阶段,除非行为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应宣告其无罪外,理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二、行为人不适格,系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系客观上蒙骗、主观上不明知的被利用者或单纯的陪伴者

行为人不适格具体情形包括:涉案毒品属他人所有,与行为人无关;涉案贩卖毒品行为属他人所为,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毒品犯罪行为;涉案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无法证明行为人是适格的被追诉人;行为人系被屈打成招的无辜者,系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明知的无辜者、单纯的陪伴者,系被他人恶意诬告陷害的无辜者,系同案犯被屈打成招下蓄意诬告陷害的无辜者,系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蓄意徇私枉法下的无辜者,等等。

三、在案证据属“孤证”导致被追诉人不适格

其一,行为人否认贩卖过毒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涉案的贩卖毒品犯罪行为。

其二,行为人认罪口供属孤证,或案件仅有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缺乏其他证据佐证。

参考文书案号:怀检刑刑不诉〔2018〕2号/怀检刑刑不诉〔2018〕1号/石检刑不诉〔2018〕45号。

其三,毒品上家否认犯罪,行为人本身也否认犯罪,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质上仍属于孤证不得入罪的范畴。

参考文书案号:颍检刑不诉〔2018〕3号。

其四,行为人不认罪,除了同案犯的孤证认罪口供外,案件缺乏其他证据佐证。

参考文书案号:赤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同检刑不诉〔2015〕1号/渝北检刑不诉〔2016〕88号

四、“真凶在逃”致使被追诉人不适格

其一,同案犯取保在逃,致使控辩双方无法对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有效质证。

参考文书案号:(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5号

其二,同案犯早年潜逃,现已归案,其供述和辩解证实行为人系冤假错案的无辜者,最后证实行为人系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的无辜者。

参考文书案号:(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7号

其三,涉案毒品上家、涉案毒品下家及诸多其他涉案同案犯在逃,未归案,直接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文书案号: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21号/石检刑不诉〔2018〕45号/葫检公二刑不诉〔2017〕5号/(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5号

五、关键证人不到案致使被追诉人不适格

其一,关键证人未到案,致使案件缺乏其证言,自然也缺乏询问证人过程的监控视频。

参考文书案号:同检不诉〔2016〕3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94号

其二,核心证人不适格,案发时涉案证人根本就不在案发现场,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追诉人犯贩卖毒品罪。

其三,由于行为人虽承认有贩卖毒品行为,但对贩卖毒品的种类及收取的毒资供述极不稳定,且未找到关键证人复核犯罪事实。

参考文书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94号

其四,因涉案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致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参考文书案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54号

其五,涉案关键证人出具虚假证言,甚至涉嫌和办案人员串供,出具伪造的虚假书证,导致案件无法排除被追诉人被诬告陷害、错误追诉的合理怀疑。

六、因涉及“犯意引诱、双套引诱”问题致使被追诉人不适

其一,举报人不适格。举报人举报他人涉嫌贩毒的情况在先,办案人员安排举报人与涉案行为人在案发现场交易毒品的事实在后。此案因涉及犯意引诱问题,最后行为人获无罪释放。

参考文书案号:深龙检刑不诉〔2018〕342号

其二,举报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无法排除举报人蓄意诬告陷害的合理怀疑。典型案例:广州中院宣告女子宝马车内藏毒案无罪。办案人员在涉案女子宝马车内搜出一公斤冰毒,该女子被诉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最后因证据不足两年多后获判无罪。

其三,购毒者系侦查人员的线人。公安机关安排的购毒人员张三电话联系行为人李四购买两公斤冰毒,致使李四在交易毒品现场被抓归案。

参考文书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七、见证人不适格致使被追诉人不适格

其一,毒品提取、封存、扣押现场无见证人见证,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二,见证人不适格,案发时见证人根本就不在案发现场。经查该见证人案发时未在现场,故证明行为人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充分。

参考文书案号:渝铜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第102号/ 渝津检刑不诉〔2014〕96号

八、被追诉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未遂等”等可免罚事由

其一,行为人属在校学生,具有立功情节,涉案行为情节轻微。

参考文书案号:渝涪检公诉刑不诉〔2015〕23号

其二: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在涉案行为中未获取任何利益,具有偶然性,且具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及立功情节,同时其系在校学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刑罚。

参考文书案号:渝潼检刑不诉〔2015〕22号

九、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蓄意徇私枉法致使无辜者被错拘、错捕、错诉

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或严重渎职,涉嫌隐匿重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银行账户核心书证、包装毒品机器物证等诸多核心证据,应收集、能收集却蓄意不收集可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的证据,涉嫌蓄意伪造虚假书证,进而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似案例在司法实务中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我们在办案实务中坚持,因具体贩卖毒品案件存在上述的行为人本质上属无辜者、案外人,案件存在“真凶在逃”、关键证人不到案、被追诉人被犯意引诱、双套引诱,涉案公检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暴力取证等诸多问题,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在案被追诉人确实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无法证实其是适格的被追诉人,更无法排被追诉人系无辜者、案外人、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的合理怀疑,事实上也无法排除涉案被追诉人不适格的合理怀疑。无疑,无罪思维,是刑辩最可贵的品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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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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