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黄坚明:如何从售毒价格异常视角质疑毒品命案判决书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20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我们长期办理各种毒品命案、毒品大要案,办理的毒品案件多了,自然会发现诸如“唯口供定案”、“有罪推定”、“孤证入罪”、“违法监听”、“不告入罪”、“售毒价格异常”等各种违法现象或异常现象。今天,我们从真实案例入手,从售毒价格异常角度分析命案判决书背后存在的异常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按“公平价”模式销售毒品的做法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张三贩卖了数公斤冰毒给李四,结果案发,李四被国外被抓,涉案毒品也被没收。为此,涉案毒品上家张三仅按毒品成本价如30万元收取李四下家的购毒款,而李四则没有从中牟利;反之,涉案的李四毒品下家也明显异常,尽管在案口供反映其事实上并没有收到上述的数公斤冰毒,但其仍按张三所述的成本价支付30万元毒资给张三。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二、按零价格售毒的做法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王五贩卖了23公斤冰毒给李四,双方约定的价格是:李四若支付定金,涉案毒品单价是5万元每公斤;未支付定金的话,涉案毒品单价是10万元每公斤,李四销售涉案毒品后支付购毒款给王五。结果是李四贩卖毒品成功后,收到其下家支付的涉案售毒款后,毒品上家王五竟神秘消失的,也不主动找李四要涉案的230万元毒资了。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三、上家不明、价格不明的毒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涉案毒品上家谁不明,涉案毒品的进货价和销售价均不明,事实上交付毒品之人是谁也不明,反正结果是李四或与李四有密切关系的所谓“受雇者”于不知名的地方接收了6公斤冰毒,然后李四等人将涉案毒品销售了,但是否获取毒资也不得而知。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四、按赊账模式交易数十公斤冰毒的做法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涉案毒品上家陈六,其认识涉案的李四时间甚短,大约在一个月左右,其与李四之间也没有毒品交易记录或其他特殊的关系,反正办案机关认定陈六将价值210万元的60公斤冰毒赊卖给李四,交易模式仍是李四交易毒品成功后再支付购毒款给陈六。结果很遗憾,一直到李四被抓,涉案毒品上家陈六也没有收到上述的210万元毒资。当然,至今为止,涉案陈六也没有被通缉。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五、按“平本”模式销售毒品的做法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涉案毒品上家赵七将6公斤冰毒贩卖给李四,赵七陈述其进货价是3万元每公斤,其是按平本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李四的,其从中没有赚取任何利润。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冒着杀头的危险贩毒,结果就是为了平本销售,涉案的赵七是“活雷锋”啊,目前正面临人头难保的窘境。

六、按“买一赠一”模式销售毒品的做法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上述的毒品上家赵七,曾向其毒品上家王八购买10公斤冰毒,每公斤是3万元,合计30万元,但涉案的王八不仅交付了10公斤冰毒,还额外赠送价值约5万元的、重约1公斤氯胺酮。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综上所述,上述异常情形均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且出自同一份判决书,绝非我们蓄意杜撰的。对此,我们只想强调一点: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越要回归到在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本身。须知,别人的生命就掌握在断案者手中。一旦有人被冤杀,后果不堪设想,哪怕他曾经是别人眼中的大毒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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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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