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辩日记NO:4毒品案件检测报告中,一定要注意检材的提取数量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28


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是通过检测的方式确定其扣押的毒品可疑物是否为毒品。

检测的时候,办案民警不是将扣押的全部毒品可疑物送交鉴定机构检测的,而是从中提取一小部分而已。

那么,提取多少才合适吗?

公安部规定:对于固体毒品可疑物,如果扣押的数量大于1克的,则提取的检材数量不得少于1克;扣押的数量少于1克的,则全部送检。

可是,司法实务中,办案民警对检材的提取数量极为随便,很少严格按照规定来办,这就导致了很多毒品检测报告中的检材数量是少于1克的。

可不要小看这个细节,检材数量过少,会影响检测报告结论的正确性。

如果检材数量没有达标,我们可以认为这个检测报告具有严重的瑕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办案民警对此问题进行补正或提供合理的解释,甚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鉴定。

虽然,按照规定,侦查机关必须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在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将毒品销毁或者移作他用。

可是,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对毒品的保管差强人意,很多时候,在判决生效前,毒品已经销毁或发生其他问题了,这就导致侦查机关无法重新鉴定。

既然检测报告存在问题,又无法重新鉴定,那怎么办才好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疑点利益将归于被告。严格来说,人民法院应将毒品检测报告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

然而,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未必会排除于法庭之外,但是考虑到疑点的存在,人民法院就算采纳检测报告,在量刑时也会留有余地,酌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可不要小看这个情节,很多时候,酌情与否,对当事人来说,就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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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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