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05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贩卖毒品案件无罪情形甚多,我们从“行为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视角为切入点,实证分析贩卖毒品案件背后“翻供、翻证”获办案机关认可现象,以供业界人士参考、斧正。具体分析如下:
一、案件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明力高的可入罪证据
在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被追诉人翻供情形是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认罪,却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翻供。被追诉人在审判阶段再翻供的情形也经常出现,但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信被追诉人的不认罪辩解。但在相关案件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明力高的可入罪证据,甚至在仅有行为人本人有罪供述的前提下,行为人翻供并获办案机关认可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尽管真实案例不多。
参考文书案号:渝铜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葫检公二刑不诉〔2017〕5号
二、行为人无罪辩解获认可
首先,行为人提出的主观上“不明知”辩解获办案机关认可。下述案例被追诉人在审查阶段翻供,而公安机关无法提供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完整视频,导致案件无法排除被被追诉人不知情辩解获认可,最后获无罪释放。对此,我们有怀疑之前被追诉人作出的主观上明知有罪供述应属于办案人员诱供、骗购的产物。事实上,我们在实务中也遇到过行为人被骗供的情形,幸好遇到有良知的检察官,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案件也被公安机关撤销,使得辩方实现了无罪辩护成功的辩护效果。
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为人供述称其向同案犯出资购买毒品仅用于供二人吸食,对同案犯将其出资购买的毒品进行贩卖的事实不知情。因证据发生变化,且公安机关不能提供行为人所有供述的完整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辩解成立的合理怀疑;或者是涉案侦查人员审讯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且行为人翻供,无法认定被追诉人认罪口供属其真实意思表示。
参考文书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15号/渝巴检刑不诉〔2016〕21号
其次,被追诉人的无罪辩解具有合理性。如:本案证实行为人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只有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曾经做过的三次有罪供述,以及行为人的妻子向户名为王某的账户打款记录等部分客观证据,在行为人已经推翻原先供述,且无证据能够排除其辩解内容合理性的情况下,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须知,涉案的打款行为,不必然是行为人向毒品上家支付毒资的行为。
参考文书案号:青检公一刑不诉〔2017〕6号
最后,我们实务中还遇到这样的案例,多名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集体翻供,并明确陈述其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其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认罪口供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们认为相关案件无法排除其翻供内容具有合理性的合理怀疑。
显然,上述情形焦点不在于被追诉人翻供的表象,核心在于被追诉人辩解是否合理,能否排除其系无辜者、案外人、没有贩卖毒品行为及主观故意的合理怀疑。
三、被追诉人翻供的同时证人证言也发生变化
案件有罪证据仅仅是言辞证据,但行为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同时发生变化,均作为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显然,在此前提下,在案证据链已发生根本性改变,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参考文书案号:耒检公诉刑不诉〔2018〕101号
四、被追诉人翻供导致在案证据前后矛盾,相互矛盾
同案犯翻供,容易导致在案言辞证据相互矛盾,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如:同案犯翻供,导致其口供内容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证实张三与李四共同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同案张三否认曾告诉李四准备将毒品贩卖给王五牟利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张三明知李四贩卖毒品而代为购买。
五、证人经复核后“翻证”
案件出现经复核后发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此案中对证人张三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上的见证人李四经复核后证实,他并没有看到查获扣押张三身上毒品的过程,因此扣押、检查笔录存在证据瑕疵,导致认定王五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存疑。
参考文书案号: 渝沙检刑不诉〔2015〕1号
综上所述,以上无罪案例主要涉及被被追诉人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言而致使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的情形。但透过现象看本质,被追诉人之所以能获无罪释放,根本原因是在案证据链不完整,经办检察官有良知,不再遵循“唯口供定案、唯言辞证据定案”的司法陋习,避免了涉案被追诉人被长期错误羁押严重后果的发生。不冤枉无辜,有错就改,同样彰显了法治进步;反之,赵作海的不申诉,赵作海冤家,恰好成为中国法治史的永久性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