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毒辩律师黄坚明:论“救老大、保老二”之毒品命案辩护常识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7-18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我们是长期奋战在毒辩一线的专业律师团队,经常面临“救人命、洗冤屈”的毒辩难题。毒品命案辩护,首先涉及事实和证据层面的技术辩护问题,其次涉及控辩审三方心理博弈的诉讼心理学问题,最后涉及攻守平衡、以攻为守、收放自如等诸多辩护策略问题。赢在法庭,胜者为王,绝非易事!刑辩之难,刑辩之妙,非长期醉心刑辩者难以体会。对此,我们先谈谈“救老大、保老二”策略在毒品命案中的具体适用及实战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双杀”或“二杀一”之案件辩护背景

首先,我们是二审阶段才接手雷某某、周某某被判死立刑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立刑。涉案毒品是冰毒,数量是10公斤。事实上,当事人认罪口供涉及的冰毒数量是20公斤,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认定其中的10公斤冰毒。

其次,我们对此案的最初判断是“保命辩”。涉案冰毒重10公斤,人赃并获,毒品及毒资俱全,当事人没有自首、立功等特别有利的情节。对此,我们的判断是,“保命辩”本身也是难于上青天。

最后,我们内心猜测,二审法院优先选择应是“二杀一”或“二杀二”。根据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我们也认为,此案没有从犯辩的空间,甚至是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谁主谁次,或地位作用相当”,都很难说清楚。单单面对一份判决书,在没有会见及阅卷的前提下,我们无法准确预判全案的整体走向。基于自己的专业预判,我们坚信此案有“保命”的辩护空间,最后经谨慎考量后,决定介入此案。当然,家属及当事人,现在应为其明智选择而感到庆幸。

二、“各扫门前雪”是刑辩常态,而我们内心渴望的是“控庭”

首先,诸多刑辩律师习惯于“独立办案”,不习惯于“团队作战”,“各扫门前雪”是某些辩护律师的刑辩常态,而我们习惯于或渴望“控庭”。

其次,辩护律师能否控庭,必然涉及能力问题及习惯问题。如:针对如何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有些辩护律师不重视庭上发问,没有做到庭前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和反复演练,致使当事人在法庭发问环节表现欠佳。在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某些辩护律师对其自己当事人的发问,不管是问题设计,还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问与答流畅程度,以及最后获取有效回答的达成度,竟然远远不如其他当事人辩护律师对其当事人的发问效果好。须知,其他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从未会见过其他当事人,没有事前演练和沟通过,单凭庭上的临场发挥,其发问效果就比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发问效果好。这种情况经常在庭审中出现,这恰好说明,刑辩律师的综合能力很关键,直接关系到其本人及其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辩护律师追求“控庭”没有错,但前提是“敢辩、善辩、有效果地辩”,而非“争风头、强出头”。在我们办理的雷某某、周某某被控贩卖、运输10公斤冰毒一案中,刚开完庭,当事人家属就对我们说:“我们知道你向雷某某所问的很多问题,实质上都是在帮我们”。这就是我们撰写此文的目的所在,就此案而言,救第一被告人,实质上就是保第二被告人。

三、因喜欢“控庭”而习惯于扮演庭上“活雷锋”

首先,我们曾因在庭上发问过多,招致公诉人的不满,但最后辩护效果不错。很多年前,我们曾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该案共有二十五名被告人,且很多名被告人因家境困难而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基于职业操守,我们在庭审中想方设法多帮帮哪些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当事人,结果我就成为公诉人的“眼中钉”,也招致其他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的不满,原因就是我们问得太多了。但问心无愧的是,最后整个法庭被辩方“掌控”了,整个法庭哭声一片,女公诉人也被“感动”了,主动向法官求情,最后法院也“格外开恩”,判处25名被告人全部缓刑。

其次,如上所述,我们在雷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中,也有意识地向雷某某发问了很多问题,目的就是“救老大、保老二”。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一个细节,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法律援助律师,而非专注于毒辩领域的专业律师。相比而言,其辩护律师的庭上表现不够出彩。事实上,整个庭审中,除了我们是家属付费聘请的律师,其他当事人的辩护人都是法律援助律师。

再者,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我们除了在庭上替第一被告人辩护外,在辩护词中也大篇幅地论述一审判决对第一被告人的量刑畸重,背后的逻辑推理便是罪责更重的第一被告人不该被判死立刑,地位和作用更次要的第二被告人当然也不应被判死立刑。显然,这既是策略,也是毒辩常识。遗憾的是,我们在当事人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中,没有看到任何其替第一被告人辩护的论述。

最后,在命案辩护中,在生与死的考量下,不少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习惯于“推卸罪责”,习惯于“灾难来临各自飞”,唯独不习惯于宏观上的“控庭”,以及考虑如何维护所有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庭审中被法官打断未必是“坏事”

首先,我们是极端不习惯在法庭上“照稿读”辩护意见,总觉得如此辩护是对合议庭法官的不尊重。但在雷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中,我们就遇到同行“读”辩护词的情况,结果其发言最后就被审判长打断了。

其次,在整个庭审中,我们几乎承包了整个庭审约六成的发言量,最后也被法官打断,并明确要求我们尽快结束发言。但庭审结束后,我们和审判长有个简单对话的插曲,其明确:哪怕庭上给你们辩护人更多的发言时间,我们最终还要回去反复核实在案证据和事实后,才能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处理意见。”显然,我们对自己在庭上被法官打断一事,并没有作出过多负面的联想。

再者,相比而言,在我们办理的诸多毒品命案中,我们在法庭上的发言信息量还是比较大,自认为已做到问心无愧。而审案法官也当庭对我们的辩护准备工作表示满意,并催促我们尽快提交书面辩护词。

最后,我们对此案的预判是此案可待,但结果会遥遥无期,但结果是开庭后过了约半年,高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虽说这不是我们期待的直接改判保命的判决,但狙击“死立刑”成功,发回重审的裁定,对辩方而言也是可以接受的。

综上所述,枪杆子下出政权,这是历史常识,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革命名言。同理,针对特定毒品命案而言,“救老大、保老二”,既是简单的毒品命案辩护常识,也是行之有效的“保命”辩护策略。“救人命、洗冤屈”,就是我们长期坚持的执业理念和内心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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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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