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毒辩律师黄坚明:女毒贩注射男囚精液怀孕免死刑,恰好彰显法治精神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7-06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刑法调整对象是行为,但行为的实施主体恰好是人。毒品命案辩护,说到底,还是处理人的问题。根据在案的事实和证据,如何认定或推定特定被追诉人是否有罪,应否对其判处刑罚,应对其作出怎样刑罚才恰当,这恰好是刑法适用的核心所在。对此,我们先谈谈为何不能对怀孕女毒枭、女毒贩子适用死刑的理由所在。

一、《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当然不能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最高刑罚就是无期徒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审判前”被羁押两种情况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载明: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福建、湖南、甘肃、浙江、黑龙江、河南)

答: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三、能否对怀孕后在羁押期间流产了妇女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涉案妇女在羁押期间怀孕过,不管其是否存在流产的情况,都不能对其适用死刑。

四、女毒枭或女毒贩子在羁押期间,通过非法方式怀孕了,能否对其适用死刑

网络上有这样的新闻:《女毒贩注射男囚精液怀孕免死刑》。对此,我们可以明确是,我们可以追究相应管教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但无法改变女毒贩怀孕免死刑的客观事实。更关键的是,这样的事件,更可以让我们反思、完善看守所管理上各种漏洞,进而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本质上,这也是法治的代价所在。

五、对怀孕女毒枭或毒贩子不适用死刑的后果何在

在司法实务中,相应的大毒枭,为了规避死刑的刑事风险,专门找怀孕妇女从事走私、贩卖大额毒品,这种情况在云南、缅甸边境的某些地区甚为常见,事实上也导致某些办案民警不愿意抓捕这些怀孕女毒枭或毒贩子。

六、如何处置涉毒单亲母亲是司法难题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还遇到类似的案例,涉嫌重大毒品犯罪活动的所谓“女毒枭”并非是怀孕妇女,但是单亲母亲。若将其抓捕归案,其小孩抚养问题可能会成难题。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可以将其小孩送福利院处理,或者是交其其他亲属处理,但鉴于该案的证据链不是很严密,最后办案机关是不作为,置之不管。吸毒女被强制戒毒,结果其小孩因种种因素而意外死亡的事件,在某地轰动一时。最后的结果是涉案领导被处以刑罚。此事件的后遗症,也绝非短时间内可以治愈。

七、刑法对怀孕妇女进行宽宥彰显法治精神

怀孕妇女是特殊主体,刑法对其特殊宽宥,对其绝对不适用死刑,不是刑法有意放纵打击怀孕女毒枭或女毒贩子;反之,这恰好彰显刑法人道主义精神,恰好证明刑法“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恰好证明我们政府及各类社会组织应通过各种手段,综合治理社会,遏制毒品泛滥,而非“一杀了事”。须知,刑法确实不是“刀把子”。

八、怀孕妇女被判死刑二审时才被改判

在伟色伍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中,案号是2019内刑终59号。该判二审判决书中载明:该案辩护人提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伟色伍日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原审法院未认定该影响量刑的重大事实,判处上诉人死刑,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意见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由此可见,我们的法治环节对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仍不够。

综上所述,女毒贩注射男囚精液怀孕免死刑,刑法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都彰显法治精神,都充分证明司法对特殊女性的特别关怀。对此,我们应为刑法上述规定点赞,应为最高院的上述《答复》和《批复》精神点赞,也为某些法院不依法办案,判处怀孕妇女死刑的做法感到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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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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