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25
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毫无疑问,毒品是最关键的物证,没有了毒品,所谓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便无从谈起。
那司法如何证明毒品的存在呢?
第一步是扣押到毒品可疑物,然后责令相关犯罪嫌疑人对毒品可疑物进行辨认,此举在于将毒品可疑物与案件发生关联。
第二步是从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取出少量检材,送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这些毒品可疑物是不是毒品,是什么类型的毒品,如果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确定毒品的含量是多少。
对于毒品检验报告,个人觉得毒品鉴定机构是一个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不符合程序正义。
为什么呢?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都是严格禁止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担当见证人的。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都是对犯罪嫌疑人妻子作出的对自己老公有利的证言,持保留态度的。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都是严格禁止办案民警办理自已亲人的案件。
如果被害人是本辖区的民警,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领导的,我们甚至要求整个公安机关回避。
可是,为什么毒品案件中,毒品的鉴定机构是一个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呢,这意味着是不是毒品,由公安机关说了算,可是公安机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啊。
这种毒品检验机制,在经济成本、办案效率上存在优势,可是借用我们老祖宗的话来形容,这就是典型的瓜田纳履,李下整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