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4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我们认为:毒品犯罪领域的冤假错案,既包括无辜者、案外人被错拘、错捕、错诉和错判的情形,也包括本应留有余地的被追诉人被错判死立刑,不应被判重的被追诉人被违法重判的情形。当然,就具体个案的被追诉人是否有冤屈,只能具体个案具体分析,甚至不同人有不同看法。我们根据自己在办理一些毒品大要案过程中的所思所想,并以通话记录书证为切入点,提出的自己质证观点和鸣冤思路,供业界斧正。
一、通话记录书证是否缺失、齐备的问题
辩方在办案过程中应核实如下通话记录书证细节:
其一,被追诉人本人的通话记录书证是否在案,涉案手机号码对应的通话记录书证是否完整、齐备;
其二,涉案毒品上家或下家,以及涉案同案犯的通话记录书证是否在案;
其三,关键证人、核心证人的通话记录书证是否在案;
其四,是否所有涉案电话号码对应的通话记录书证均在案;
其五,假定被追诉人被提起五起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是否是每一起指控涉及电话号码对应的通话记录书证均在案。
显然,关键的通话记录不在案,关键同案犯的通话记录不在案,关键证人的通话记录不在案,部分犯罪事实涉及的通话记录不在案,部分涉案电话号码对应的通话记录不在案,都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重要案件事实涉及的通话记录是否缺失的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最重要的行为包括购买毒品、交付或接收毒品、运输毒品、保管毒品、出售毒品、走私毒品等重要案件事实,与涉案重要事实直接相关的通话记录,往往是认定被追诉人口供、关键证人证言是否属实的关键证据。因此,审核重要案件事实、核心行为发生时对应的通话记录书证,便是辩方质证的重点所在。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核实在案的通话记录书证,能否证实案发时间与被追诉人口供所述的案发时间吻合。如:被追诉人密谋交易毒品的时间,是否有相应的通话记录可印证;被追诉人口供所述的走私毒品出境时间,是否有行为人与送货司机之间的通话记录来佐证。
其二,核实被追诉人口供涉及的联系毒品上家的时间,向毒品上家支付毒资、接收上家交付的毒品、运输毒品、保管毒品、将涉案毒品交付给毒品下家的时间,被追诉人联系毒品下家的时间,是否与在案的通话记录书证相互印证。
其三,核实异常事件的案发时间,是否有相应的通话记录书证予以佐证。如:被追诉人口供中提到其曾与国外的毒品上家有通话记录,对此,辩方应核实行为人通话记录中是否有国际电话的通话记录;被追诉人陈述其于2014年10月期间,从毒品下家处收到130万元的毒资,对此,辩方应核实毒品下家支付毒资前,被追诉人与毒品下家之间是否相应的通话记录,以核实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毒资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
其四,核实被追诉人与涉案毒品上家、下家之间的毒品交易频繁程度,交易次数多寡,与在案通话记录次数的多寡是否吻合;否则,侦查人员应核实被追诉人是否通过其他联系方式进行有效沟通交易毒品的相关事宜。
因此,核实重要案件事实涉及的通话记录书证,与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或合理辩解内容是否吻合,核实在案证据链是否严密,能否得出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结论,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应否对其作出死立刑的裁决。
三、核实涉案侦控人员对涉案通话记录的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也经常看到侦控人员对在案通话记录书证的不同处理方式。办案人员是否勤勉、尽职,是否做到不枉不纵,是否存在“应取、能取却蓄意不取证”的情形,辩方只要认真审核在案通话记录书证,是可以发现一些异常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涉案侦控人员仅仅是调取涉案电话对应的通话记录,但没有作出任何技术处理,如标明关键的通话记录,更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说明,导致涉案通话记录与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关联性存疑,导致在案通话记录是否有证明力或证明力大小存疑。
其二,涉案侦控人员对涉案的部分通话记录划出下划线,但没有任何文字说明,有时会让辩方无法判断该此通话记录,具体与哪位被追诉人有关,与哪一起犯罪事实有关,进而导致该通话记录书证是否证明力或证明力大小存疑。
其三,涉案侦控人员对在案的通话记录书证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处理,如在涉案的通话记录书证中划出红线,标明被追诉人哪一次通话记录与控方指控有关吗,标明哪一个号码是毒品上家的号码,哪一个号码是毒品下家的号码,哪一个号码是被追诉人号码,让辩方和审案法官一目了然。
其四,让涉案的被追诉人、同案犯或涉案证人辨认涉案的通话记录书证,并制作相应的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确认具体通话记录对应的犯罪事实,进而明确该通话记录书证的确切证明内容。
其五,事实上,办案人员及辩方还应核实通话记录书证与在案的被追诉人口供、关键证人的证言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核实被追诉人认罪口供内容真实性,核实关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而判断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此,我们认为:毒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只要认真研读在案卷宗,不断地思考在案通话记录书证存在的问题,必然会不断提到自己的质证能力和辩护能力。
四、核实在案通话记录书证能否作为相反证据,以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以证明案件存疑
首先,在司法实务中,就通话记录书证而言,最常见情形是关键的通话记录书证缺失,直接导致案件证据链不完整,案件存疑,无法得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有罪结论。
其次,在案的通话记录书证,有时会恰好证明被追诉人认罪口供内容有假,恰好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恰好证明案件不能单凭言辞证据就可以定案,恰好证明涉案侦查人员存在隐匿案件事实,蓄意伪造不实证据的重大嫌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形下,通话记录书证的证明力高于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的证明力与涉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此前提下,涉案的通话记录书证是否完整,相应证明力的大小,有时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最终能否保住其人头。这就是我们需要重视对通话记录书证将进行有效质证的原因所在。
因此,我们始终认为:通话记录书证是毒品案件证据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毒品命案证据体系的关键一环。因此,通话记录书证是否在案,是否完整,侦控机关是否作出完备的技术处理和文字说明,是否穷尽相应的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以及最终能否保住人头等。毒辩无小事,任何毒辩律师都应勤勉、尽职,以实现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