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金融犯罪中心主任
执业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团队始终坚信,必须以专业能力和真诚态度,才能换来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坚信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追求天下无冤。
专注领域: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评论员;新浪法问、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
曾律师办理了多起较典型的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是新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企业商业运营被控集资犯罪的案件。
曾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
1. 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案(成功不起诉)
该案是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也是成功获得不起诉结果的案件。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人民币,案件定性先由原来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改变为非法经营罪(支付结算类),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期间涉案当事人两次被羁押,又两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曾杰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认为当事人是不构成犯罪的,经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坚定作无罪辩护。最终办案机关做出无罪化处理——存疑不起诉。
2. 虚拟货币传销案件(改判非信罪,刑期大幅减少)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等六人通过发行虚拟货币,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虚拟货币地址20000余个,且当事人系主犯,违法所得超400万,属于“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
曾律师团队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本案在传销的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大问题,涉案平台并不存在收取入门费、层级返利等情况,在其他构成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瑕疵,涉案平台仅属于具有行政违法性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上诉之后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后,,法院采纳了曾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全案六名被告人的罪名都改为轻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当事人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此时当事人已被羁押一年八个月),罚金也改为10万。
一审判决书:
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
3. 集资诈骗案(罪名改非吸,刑期大幅减少)
本案中,检察院指控:第一,当事人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个人账户进行了投资;第二,资金投向了证券市场领域,属于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并且造成了投资者的巨额损失。按照检察院的指控的数额,当事人共骗取投资款900逾万元,属于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曾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发现当事人对投资款没有非法侵占,没有挥霍,也没用于不负责任投资,因此,当事人不具有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基于此选择了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策略。
法院在判决书中,关于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说理,基本采纳了曾律师对于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论述,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错误,当事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当事人四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至此,该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4. 非法买卖外汇案(金额成功扣减十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非法买卖外汇,共计卖出美元折合人民币1.6亿元,获利2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幅度内量刑,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罚金。辩护人曾杰律师基于被告人实体外贸企业创办者、经营者的身份,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角度提出了全面和精准的辩护理由,有力推动了判决走向。法官采纳律师意见,指控金额仅认定为1600多万,缩减十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严重,仅为严重。另外,在判决之前,当事人张三被关押在看守的时间已达四年半。最终法院决定对张三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5.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金额1.6亿,判缓)
本案当事人经营一家外贸代理公司,被指控利用其控制的香港公司卖美金给其他公司,卖出的美金折合人民币1.69亿余元,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及其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在法庭上,自首情节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公诉人始终认为当事人的自首存在证据上的瑕疵。曾律师详细阐述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应当依法认定自首,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不掌握的罪行依法,应当依法认定余罪自首。
最终,法官认可了曾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构成自首,并没有依照检察院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而是判处当事人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三年
6. 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缓刑)
当事人X某某因私自结换汇被控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类),涉案金额1.8亿多元人民币。曾杰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采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相结合的辩护策略,提出辩护意见:涉案行为不存在非法营利目的,并非一种经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向办案机关提出,X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赔情节等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最终为当事人X某某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7. C某某涉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突破量刑建议轻判)
这是某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的南方某省一起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我们介入本案后,通过对交易模式、银行流水的逐项核对,与检察官充分沟通部分款项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意见,被检察官予以采纳,并重新做了司法审计,将指控金额在审查起诉阶段扣减了约40%,而在审判阶段,对C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等辩护意见进行了重点强调。最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到七年的情况下,取得五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起诉意见书认定金额)
(起诉书认定金额)
(判决书)
8. 深圳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85亿元,轻判三年,成为所有高管中量刑最低的人员,甚至比下属轻。)
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H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某区公安机关逮捕,曾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本案涉案金额达80余亿元,在当地,乃至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重大影响。H某某虽曾挂名募资端总监,但其担任总监的时间极短,在职期间并未对公司的募资方式作出积极变更,其参与程度不深,应认定为从犯,随后以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等多份文书的方式,向办案机关提出H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赔情节等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最终法院对H某某轻判三年,H某某也是本案所有高管中量刑最低的人员。
9. H某某传销案二审针对抗诉,维持一审轻判
H某某被指控以发行数字货币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辩护律师自一审介入,在一审阶段向法院提出H某某所发行、销售的数字货币及矿机具有实际交易价值、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涉案金额计算错误等辩护意见,部分意见被采纳,取得了法定期限内最轻的量刑。
但公诉机关不服,提起了去年M市唯一的一起抗诉,H某某决定继续委托曾律师进行辩护。经过二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一审法院对H某某的量刑并未过轻,相反,应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对H某某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诉机关的抗诉,成功维持一审轻判结果。
10. L某某涉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成功轻判)
在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方面,我们团队办理的北方某市刘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们通过重新核算所有的借款单据和笔录,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案金额4500多万元扣减到只有1000多万元,并获得检察官的认可,成功使该罪的量刑从最初的5-7年降低到4年。
(该案起诉意见书认定内容)
(该案判决书认定内容)
11. Z某某金融诈骗案(检察院指控三罪名,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该案是2019年当地司法机关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被指控三个罪名(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建议三个罪名在23年左右,经过对全案证据进行自己核对,提出证据不足、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最终成功打掉两个罪名,当事人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12. A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撤案无罪释放)
A某某在网络发表言论,被办案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综合案件事实,曾杰律师认为,A某某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后,多次与办案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沟通,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提出撤销案件、释放A某某。最终,办案机关对A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释放A某某的决定。
13. 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成功判缓)
L某就职于北京某主营虚拟货币矿机的公司,在上级指挥安排下协助管理投资人团队,团队参与人投资总额达1000多万元。后因公司推广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爆雷,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款,遂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该公司予以立案。
通过并多次当面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就L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案?以及本案中的一些定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检察院将本案罪名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建议法院对L某适用缓刑,罚金50万元。到了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关于刑期的量刑建议,并就罚金问题进行了讨论,最终对L某判处缓刑3年,罚金也由原来的50万下调至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