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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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金融犯罪中心主任

执业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团队始终坚信,必须以专业能力和真诚态度,才能换来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坚信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追求天下无冤。

专注领域: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评论员;新浪法问、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

曾律师办理了多起较典型的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是新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企业商业运营被控集资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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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


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案成功不起诉

该案是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也是成功获得不起诉结果的案件。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人民币,案件定性先由原来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改变为非法经营罪(支付结算类),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期间涉案当事人两次被羁押,又两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曾杰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认为当事人是不构成犯罪的,经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坚定作无罪辩护。最终办案机关做出无罪化处理——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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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案(金额成功扣减十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非法买卖外汇,共计卖出美元折合人民币1.6亿元,获利2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幅度内量刑,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罚金。辩护人曾杰律师基于被告人实体外贸企业创办者、经营者的身份,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角度提出了全面和精准的辩护理由,有力推动了判决走向。法官采纳律师意见,指控金额仅认定为1600多万,缩减十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严重,仅为严重。另外,在判决之前,当事人张三被关押在看守的时间已达四年半。最终法院决定对张三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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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缓刑

当事人X某某因私自结换汇被控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类),涉案金额1.8亿多元人民币。曾杰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采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相结合的辩护策略,提出辩护意见:涉案行为不存在非法营利目的,并非一种经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向办案机关提出,X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赔情节等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最终为当事人X某某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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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撤案无罪释放

A某某在网络发表言论,被办案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综合案件事实,曾杰律师认为,A某某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后,多次与办案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沟通,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提出撤销案件、释放A某某。最终,办案机关对A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释放A某某的决定。

X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逮捕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后续争取不起诉中)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虚拟货币交易所类新型刑事案件,当事人因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非法经营罪而被逮捕,曾杰律师选择作无罪辩护,结合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阶段性的取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的成果,后续争取不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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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85亿元,轻判三年成为所有高管中量刑最低的人员甚至比下属轻。

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H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某区公安机关逮捕,曾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本案涉案金额达80余亿元,在当地,乃至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重大影响。H某某虽曾挂名募资端总监,但其担任总监的时间极短,在职期间并未对公司的募资方式作出积极变更,其参与程度不深,应认定为从犯,随后以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等多份文书的方式,向办案机关提出H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赔情节等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最终法院对H某某轻判三年,H某某也是本案所有高管中量刑最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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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成功取保)

L某就职于北京某主营数字货币矿机的公司,因公司推广的数字货币投资平台爆雷,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款,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该公司予以立案,L某因此而受到牵连。L某对相关项目是否为虚假资金盘并不知情,其本人也在涉案项目中有所投资,L某并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二位律师立即与检察院取得联系,与承办检察官就L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本案是否构成诈骗、抑或是构成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犯罪、数字货币推广人员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进行了将近四十分钟的沟通与讨论,并向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在审查逮捕的第七天,曾律师接到检察官电话,告知检察院决定对L某不予批捕,L某得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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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某传销案二审针对抗诉,维持一审轻判

H某某被指控以发行数字货币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辩护律师自一审介入,在一审阶段向法院提出H某某所发行、销售的数字货币及矿机具有实际交易价值、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涉案金额计算错误等辩护意见,部分意见被采纳,取得了法定期限内最轻的量刑。

但公诉机关不服,提起了去年M市唯一的一起抗诉,H某某决定继续委托曾律师进行辩护。经过二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一审法院对H某某的量刑并未过轻,相反,应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对H某某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诉机关的抗诉,成功维持一审轻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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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涉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突破量刑建议轻判)

这是某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的南方某省一起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我们介入本案后,通过对交易模式、银行流水的逐项核对,与检察官充分沟通部分款项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意见,被检察官予以采纳,并重新做了司法审计,将指控金额在审查起诉阶段扣减了约40%,而在审判阶段,对C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等辩护意见进行了重点强调。最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到七年的情况下,取得五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起诉意见书认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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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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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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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成功轻判)

在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方面,我们团队办理的北方某市刘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们通过重新核算所有的借款单据和笔录,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案金额4500多万元扣减到只有1000多万元,并获得检察官的认可,成功使该罪的量刑从最初的5-7年降低到4年。

(该案起诉意见书认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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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判决书认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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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取保,正在办理中)

李某某通过开设P2P平台,为当地企业融资,但是因为企业无法按期兑付,导致投资人报案,李某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本案并不存在资金池和自融模式,本案定性存在争议,通过及时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当事人被取保,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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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近 8 亿、涉案范围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张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本案被控集资诈骗近 8 亿,本案是一起以预付卡销售模式运营而被指控为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件,辩护律师从集资诈骗诈骗罪犯罪构成、购买预付款本质属于消费而非投资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对象、鉴定意见不具有关联性等无法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进行辩护。

Z某某金融诈骗案(检察院指控三罪名,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该案是2019年当地司法机关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被指控三个罪名(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建议三个罪名在23年左右,经过对全案证据进行自己核对,提出证据不足、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最终成功打掉两个罪名,当事人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曾律师的著述成果是在大量钻研裁判文书和案例,并结合自 身实务经验归纳升华而来,相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实务稿件如下:

《从 16 个无罪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6 大无罪辩点》

《从 40 个无罪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 9 个无罪辩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律师促使检察院不批捕情形总结》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观目的之辩与客观行为之辩的区别》

《非法集资案件,刑事律师的阅卷要点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中,庞氏骗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管制加压,地下钱庄“颤抖”?》

《“口口相传”如何才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案件要求的“公开方式宣传”》

《是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都要先刑后民?》

《同样是亏钱,为什么股民一声不吭,非法集资参与人却怨声载道?》

《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的内幕信息认定函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唐小僧和联壁涉嫌非法集资案,为什么会有保理公司的身影?》

《这些“私募基金”是怎样陷入非法集资误区的?》

《“借新还旧”是否一定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资金用途和去向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的作用如何?》

《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该如何查询法条?》

《民间借贷、P2P、金融资管等商业模式、行为应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犯罪雷区》

《年度盘点:2017 年全国十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钱宝网张小雷到底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案件中,律师辩护思路的选择决定了不同的案件结果》

《经验分享:刑事律师应该如何查询案例》

《回望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为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何相关员工辩护?》



【咨询须知】

咨询是收费的!

咨询及欲委托我们刑事律师办理案件者必须相信法律及律师的专业能力、智慧和责任心;

我们的律师费较高,但并不以输赢论英雄,也不包括什么关系费用,只是精准刑事法律服务的对价。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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