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22
作者:曾杰律师、陈俊泓
该制度机制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创新,其核心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确保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的有效衔接,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实践中办案机关的“重刑轻行”现象,还可以避免因刑事程序的终结而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出现漏洞。这一机制的建立很好的完善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同机制,平衡了刑事犯罪处理与行政违法处理。
一、行刑反向衔接的主要适用机关与适用阶段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主要适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不起诉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该机制的启动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前提。不起诉决定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节点,标志着刑事司法程序的终结,但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就此结束。
对于那些虽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仍然存在行政违法事实的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这一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对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从而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
与此同时,对于行刑反向衔接的制度也存在另一方面的意义,即对于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不可以因为“存在社会危害性”“担心有违法行为未被处罚”等因素对本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诉。从这个角度而言,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适用也应该被刑事律师所重点关注。
由于刑事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特有的权力,不起诉决定也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做出,而不起诉决定的做出是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启动的前置条件之一,故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具体而言,包括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
流程为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负责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则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据此提出检察意见。这一机制的运行需要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与行政违法相关的证据,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则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提出的检察意见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知识产权等特殊领域的案件,检察机关还设有专门的综合履职部门,负责统筹行刑反向衔接相关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适用案件类型
《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对于该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其实没有给出限定范围,也就是说,对于所有的经由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却具有行政违法性的,都可以对此做出行刑反向衔接的处理。
其中典型的就是非法买卖外汇类的非法经营罪,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通知》在外汇领域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中,行为人虽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但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六显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姚某某以某科技公司名义出售的美元不是其合法收入,认定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
2024年2月27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某科技公司、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移送外汇管理局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通知也是首类经由最高检公布的适用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例。
此外,还有一些涉嫌其他罪名的案件虽然没有经由最高检以全国性的工作文件通知赋予其典型意义,但各地检察机关的实务处理中也运用了行刑反向衔接的制度对该类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移送有权机关行政处罚的处理。
以下以《安徽省检察机关第一批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为例,列举其中所涉及的几类运用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予以行政处罚的例子。
吴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12日对吴某某立案侦查,后于2024年3月15日,以吴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W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某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四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5月27日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6月6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当涂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吴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陈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2023年8月10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5月23日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6月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意见后,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陈某销售非国标伪劣电子烟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咸宁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咸宁某公司、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4月25日对咸宁某公司、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L县人民检察院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向宣城市广电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咸宁某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胡某某、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束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月9日分别对胡某某、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1月22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德市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胡某某、束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总结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通过明确适用阶段、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这一机制能够有效填补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之间的衔接空白,确保“罪刑相适”“过罚相当”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更加全面、公正。
检察机关在这一机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通过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了对被不起诉人违法行为的双重审查,既维护了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又保障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必将在我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