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有哪些辩护空间
曾杰律师 林安琪律师
导语: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求一个“保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依然想要比量刑建议更低的刑期。那么,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不能辩护?可以从什么方面进行辩护?
正文:
一、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律师依然具有独立辩护权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仅代表见证当事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而对于事实及罪名的认定,辩护人依然具有“独立辩护权”。
如果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所规定的“独立辩护权”仅仅是行业规定,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15、41条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普遍指引,要求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的出罪名认定、量刑建议,以及可适用的诉讼程序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同时,也要求法检在办理过程中,严格遵照证据裁判要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二、认罪认罚后的辩护空间
1.提出新的从宽情节
在很多传销、非法集资等全国性案件中,涉案人员众多,而项目“大老板”或逃匿或在境外而没到案,在此种主犯没到案的情况下,部分办案机关会将案件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人认定为主犯,此种做法显然与《刑法》的共犯理论相违背,当然,这也给辩护人留出了一定的辩护空间。
例如:
韩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韩某某属于地方负责人,而本案主犯,也就是项目方并未到案,韩某在该案中属于“职位”最高的角色,于是被检察院认定为主犯,量刑建议五年。但实际上韩某仅对传销组织在地方的扩大起到帮助作用,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好在本案法官认可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认为韩某某属于从犯,公诉人量刑建议不当,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号:(2021)辽1282刑初231号)
除此之外,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还可能具有自首、余罪自首、立功、退赃的情节,检察官或因证据问题或因个人主观问题并不认可,但这也仅代表检查管的意见,案件到法院后,该些事实依然可能被法官认可。在笔者经办的一个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当事人认罪认罚时,由于《到案经过》存在日期上的瑕疵,检察官并不认可当事人的自首情节,给出了五年半的量刑建议,但审判时,法官认为该瑕疵不影响事实的认定,认为当事人构成自首,检察院量刑过重,给当事人适用了缓刑。
2.检察院罪名认定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当事人或家属会认为,认罪认罚表示自己对于检察官指控罪名的认可,实际上,行为最终定什么罪名,甚至是否有罪,都只能由法官来裁判,而向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也仅表示对于指控事实的认可,简单来说,“我”认可做了这些事,但到底构成什么罪名?仍需法官来定夺。因此,即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了较重的罪名,到了审判时,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后,依然可能认定当事人仅构成轻罪。
例如:
孙某集资诈骗案,检察院量刑建议建议七年,最终孙某被判处三年,原因就在于法院认为检察官认定罪名错误,孙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是集资诈骗,而仅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号:(2021)辽1282刑初126号)。
3.检察院认定事实错误
实际上,可能是由于办案思维所导致的主观上的差异,基于同样的证据,公安、检察官和法官所认定的事实都会或多或少存在差异,这也是在部分案件中,三个阶段会出现三个罪名的原因。除此之外,认定的事实不同,也会导致认定的情节、金额不同,这一情况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法官或因在案证据的不足、矛盾,或因部分证据被排除,而支持辩护人关于金额扣减的辩护观点,导致事实金额低于检察官量刑建议的依据,最终在量刑建议以下判处刑罚。
例如:
苟某某合同诈骗案,检察官认为苟某某合同诈骗100余万,建议量刑十一年,但辩护人提出,部分指控金额与苟某无关,应当扣除,法官认可了该辩护意见,认定犯罪金额为80余万元,判处苟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案号:(2020)浙0921刑初156号)
刘某、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人提出,该案价格鉴定中的鉴定日期严重滞后于侦查日期,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应作为量刑的依据。该质证意见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对公诉机关依据价格认定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并在量刑建议之下判处刑罚。(案号:(2021)津0115刑初38号)
4.量刑建议较重
针对于相关常见犯罪,部分省份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基于数额、情节对各种犯罪的刑期在法定刑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后,辩护人可以参考量刑指导意见,对比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否过重,从而针对性地发表相关辩护意见。
回某走私贩卖毒品案中,量刑建议是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但辩护人认为,基于回某的各项从宽情节,量刑起点在8个月较为合适,量刑应在一年左右,公诉机关的量刑较重。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判决回某有期徒刑一年。(案号:(2023)陕0527刑初91号)
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案中,量刑建议是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而法院认为张某某并无明显的从重处罚情节,该量刑建议较重,会在财产性方面从重把握。最终判处张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号:(2020)黔2630刑初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