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8-11
此前我们重点讨论了合法代理和传销模式的区别,具体详见多层代理,就是传销么?(一)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也在后续的文章中,总结出两者的几个关键特征,特别是在返利的依据问题上,传销是单纯依靠推荐关系确定返利模式,包括直接和间推;而代理模式中,推荐只是确定代理商地位的一个基础,确定获利来源和差价利润的,是进出货的经销关系。详见《多层代理,就是传销么?(二)仅根据推荐就确定返利关系,是传销的关键》
我们仔细解析一个传销刑事案件的相关细节,结合相关规定,总结传销的各类特征。
浙0702刑初640号案中,被告人组建的“可以有”系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在外观上,平台设置了代理模式,设置了消费专区,普通公众很难直接识别正常消费和缴纳传销入门费的区别,很难区分合法代理商赚取差价和传销行为的区别。我们将结合《禁止传销条例》,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如何辨别传销、如何查询直销公司等网友留言的答复》(以下称《2010传销答复》)等等权威文件,解析这个案件,为何被定性为传销。
1. 根据法院查明,“可以有”的消费者需要在该app注册并填写推荐人后方可成为普通会员,根据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组成上下级关系。普通会员、合格会员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形成上下级关系,普通会员(即参与者)一次性消费返润达到5000K币、累计消费返润达到5000K币或者直接购买5000k币获得合格会员资格,成为合格会员后对所有下线均享有返利分润,合格会员又按照一定要求组成多个层级,各级会员有不同的返利分润比例。(曾杰律师解析:这里的5000k币,就属于传销类案件中的入门费,因为普通会员通过消费返利或者直接购买,从而获得发展下线和返利分润的资格,这就符合典型的入门费的设定,《2010传销答复》中,明确提到,传销的第一个特征,就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另法院查明,从该公司营业开始至案发,尚没有人员通过累计消费返润达到5000K币而成为合格会员。(曾杰律师解析:这也意味着,所有成为合格会员的消费者,都是通过一次性消费返利或者一次性购买k币拿到的5000k币,即所有合格会员就是拿到传销资格的消费者,由此法院可以推论,他们表面上的消费行为,本质上,都不是为了消费目的,而是为了获得传销资格缴纳的入门费)
2. “可以有”的模式中,合格会员以上等级有县区级代理商、市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等。(曾杰律师解析:该平台根据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符合《2010传销答复》中关于传销特征的第二点)
3. 而层级间的返利关系,是否由推荐关系确定?这是《2010传销答复》中总结的传销第三个特征。而在“可以有”平台中,公司系统设置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形成上下级关系,成为合格会员后对所有下线均有权利进行返利分润。合格会员以上又分成十多级,不同级别的合格会员返利分润的比例不同。代理商购买商品后,只有发展会员,将商品批发给想要成为合格会员的人,赚取差额收益才能实现自身利益。
该平台共有三种分润模式,分别为消费分润、管理分润及经营分润。(分润在外观上,就存在和代理差价模式的差异)
消费分润系普通会员到全国任何一家“可以有”的联盟商家消费,联盟商家让渡出部分营业额交给公司进行分润(每个行业的消费返润比例不同,返润金额也不同,一般为经营额的15%),消费会员得到35%的消费分润,给直接推荐该消费会员的会员(普通会员、联盟商家、经销商都可以)15%的分润,给直接推荐该联盟商家进入平台的会员1%的分润。(这是比较明显的根据推荐关系确定分润)
经营分润是“可以有”平台除51%的消费分润和12%的管理分润之外,还剩余的37%供“可以有”平台推广者(升级的消费者和商家、代理商,即合格以上会员)进行分润。“可以有”平台共拿出此部分待分配利润37%的26%-81%进行分配,合格会员以上级别对所有有推荐关系的下家无限代计酬,分享37%里面的26%-81%,比例按照级别计算,级别越高,比例越高。
4. 本案判决书没有明确说明,平台有多少消费者,有多少合格会员,相关商品是否真实的进入了消费者手中,还是在各级“合格会员”“代理商”手中囤货,仅仅作为传销的资格物品,进行击鼓传花的下一轮拉人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