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勋杰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31037588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杨勋杰律师简介

杨勋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310375885


杨勋杰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曾在体制内工作十余载,长期在法律相关领域工作,热衷专研刑事领域实务,专注于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走私犯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开设赌场罪、非法集资犯罪、组织卖淫、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经济类型案件辩护以及重大刑事案件辩护。

经手多起刑事犯罪辩护案件,具备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熟悉掌握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流程,在会见、阅卷后能够精准分析案情,并准确提出有利的辩护要点,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努力达成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格言

“法无外乎人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则法意与人情圆融无碍。”——杨勋杰律师

亲办的部分刑事案例

1.陈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二次退侦后获得取保候审)

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某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追诉,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曾被当地媒体撰文披露,引起舆论高度关注。辩护人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顶着疫情风险到异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结合了解的案情撰写法律意见书,坚持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的无罪观点,并向办案机关的上级单位和同级检察院邮寄发送了立案监督申请,请求撤销对陈某的立案调查。目前,该案经过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法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被羁押7个月后被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邓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二审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邓某系大象公司的出纳,大象公司因非法集资而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邓某系公司财物人员,对资金的收入来源、使用情况知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辩护人介入二审阶段后,提交了二审辩护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邓某的主观认识状态定性依据事实不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的判罚畸重,未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最终,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减轻了邓某的处罚,刑期降为5年3个月,罚金降为5万元,降幅巨大。

3.李某被控盗窃罪一案(罪轻辩护,获缓刑)

李某于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在某地铁站附近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失主停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骑走,先后盗走5辆电动自行车。李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辩护人及时介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李某在被拘留后37日获得取保候审。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认真阅卷发现指控的盗窃车辆中有2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盗窃事实,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起诉书中仅指控盗窃数量为3辆,并且因犯罪数额降低,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蒋某被控帮信罪一案(罪轻辩护,获缓刑)

蒋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明知他人利益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六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合计支付结算金额至少391万余元,并从中获利20000元。辩护人介入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获得了检察院的采纳,最终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

5.王某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无罪、罪轻辩护,获轻判)

王某系广东某纸品经销商售后服务人员,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以某纸厂的处理品当作a级品销售给河南某液体食品包装盒制品厂。2019年河南厂家发现广东经销商销售的纸品系处理品,认为广东经销商以处理品充当a级品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的行为,因而报案控告广东经销商销售伪劣产品,河南某地公安机关对经销商实控人及销售、售后等骨干人员进行立案追诉。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介入,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和认真查阅在案证据,认为该案不应该被立案追诉,其案发原因系货款纠纷而起,辩护思路应当坚持无罪观点,在无罪辩护基础上同时争取轻判。辩护人提交了数十页辩护意见,重点针对涉案纸品的质量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证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伪劣产品”,争取无罪辩护效果。与此同时,从共犯理论中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出发,坚持在全案犯罪数额下降的基础上,在减轻降档处罚。最终,检察院对王某的量刑建议是7-9年有期徒刑,经过辩护人的努力,一审法院判处王某2年10个月有期徒刑,大幅降低刑期。

6.向某被控组织卖淫罪一案(轻罪辩护,获轻判)

向某于2021年9月,利用某处出租屋组织多名女子提供卖淫服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向某被以组织卖淫罪立案追诉,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向某涉嫌犯罪的定性存在问题,并提出变更罪名的法律意见书,经过辩护人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检察院同意将组织卖淫罪(重罪)变更为介绍、容留卖淫罪(轻罪),顺利将量刑幅度从5-10年有期徒刑降到5年以下,并且在法院审判阶段,经过当庭辩护,刑期从9个月降至7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从一万元降低为5千元。

7.韦某被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无罪辩护,不起诉)

韦某因销售不明死因的猪肉被公安机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追诉,在辩护人介入后,韦某获得取保候审,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立即阅卷,及时梳理证据和详细质证,在一个星期内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申请书》,并通过电话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证据问题,希望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韦某的作用地位。经过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辩护人通过对补充案卷进行详细阅卷,发现韦某没有犯罪故意,并以此提出补充法律意见书,坚持为韦某做无罪辩护,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8.江门向某某被控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向某某系江门某会所法定代表人,因会所被公安机关查到存在技师为顾客提供性服务而涉案,被控组织卖淫罪。某会所的技师提供“打飞机”、“口爆”等色情服务,属于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辩护人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安抚其情绪后,认真了解案情,得知向某某的身份系被会所用于工商登记,实际上并非投资人,而且其只是普通的技师之一,收取固定工资,故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性质,辩护人了解情况后以无罪思路进行辩护,并且努力争取最轻辩护的保底效果。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当事人具有从犯、初犯、坦白等从宽处理情节,在量刑时给予极大优惠。辩护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乘胜追击,法庭上继续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刑罚的辩护,最终,法院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上再减轻5个月,降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

9.江某被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一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江某于2018年至2020年多次偷渡到缅北地区从事赌博诈骗等工作,期间在“五朵金花”、“东亚集团”等诈骗公司从事代理、组长、主管等职务,管理公司的人员、财务等工作,2020年11月从中缅边境国门回国,被行政处罚,后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其在缅北诈骗公司上班期间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及个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介入后,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通过质证,打掉指控的两起组织他人偷渡的事实,使得指控犯罪的次数、人数下降明显。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从轻判罚意见,在法定刑量刑幅度的起点进行判罚。

10.黄某被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轻罪辩护、轻判有期徒刑8个月)

黄某于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从广东运送偷渡人员到广西南宁,于2023年12月被抓获,供述了其运送了三次共计13名疑似偷渡人员。经过辩护人介入,成功打掉前两次犯罪事实的指控,最终认定运送5人,量刑从一年二个月降为八个月。

11.翁某利用泰达币搬砖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罪轻辩护、轻判且适用缓刑)

翁某于2022年4月至8月通过在欧易、Bianca等平台搬砖盈利。翁某通过自己银行卡收取买家的资金时曾收到“赃款”而被不同地区的公安局冻结银行卡,其主动到各地公安局提交证据材料获得解冻后,仍旧重操旧业,继续从事搬砖。直到2022年12月,翁某被抓获前已经通过搬砖方式流水高达4000多万元。辩护人介入后,及时与检察官沟通并通过罪轻辩护,提出自首情节认定,退赃退赔等措施,将实刑量刑建议变更为缓刑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12. 梁某故意伤害一案(无罪辩护、公安撤案)

梁某与邻居因房屋纠纷而产生肢体冲突,导致邻居受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梁某因此被控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介入后,经过认真阅卷发现,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的伤情系因梁某造成,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经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了多份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将案件从检察院撤回。

13. 付某某办理贷款刷流水被控诈骗一案(罪轻辩护,轻判7个月)

付某某因征信存在问题无法正常办理银行贷款,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广告称征信不好也能办理贷款而联系对方。对方以付某某的征信不好为由,称需要对其银行流水进行“包装”,要将其“打造”成为一名收入稳定的国企员工,需要他提供一张银行卡,往卡里存入工资、社保、医保、公积金、各种补贴等资金,这样才能顺利通过银行审核,付某某知道自己的征信不好,直接办理贷款无法通过,所以认为对方的说法不无道理。于是,在对方的指挥下,付某某将办理的一张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了对方提供的地址。付某某的银行账户被用于诈骗而涉案,被控诈骗罪。辩护人介入后,与办案机关深入探讨,将定性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在已经羁押6个多月的情况下,达成“实报实销”的辩护效果,最终法院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14.董某某销售压片糖果被控诈骗一案(轻罪辩护,改判虚假广告罪)

2020年10月,董某某成立贸易电商公司,用以经营食品销售,以经销可增强、改善男性性功能的相关食品为主,其食品来源于公开渠道可以采购的合法厂家。其经销模式为:将网上购买的客户信息导入电话机器人,如“某橘”、“大大”等,使其通过自动拨打电话、给定通话模型,智能客服语音交互之后会筛选出具有购买意愿的客户,随后将筛选后的客户信息转递给人工客服。协调仓储、快递的人工客服将再一次核对客户的成交意愿、姓名、地址、电话和成交数量及价格,订单确定后,通过“大梦系统”指引仓库发货。客户货到后付款,如不满意也可货到后拒付或者回拨人工客服进行售后服务。2023年7月,董某某被异地公安在公司现场抓获,并被指控诈骗罪诉至法院,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一年半有期徒刑。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详细查阅卷宗,发现证据存在大量错漏,无法证明董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说服法官变更定性,将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董某某的量刑从十一年半降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部分文章】

1.《无罪辩护|从50个寻衅滋事罪不起诉案例看有效辩点》

2.《电影投资涉嫌犯罪|以老板、财务、业务员及代理中介不起诉案例看有效辩点》;

3.《赌博犯罪研究|麻将馆、“棋牌游戏”网站无罪辩护思路》;

4.《网络犯罪研究|销售GOIP设备、电话卡涉嫌诈骗,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5.《非法集资研究|主从犯之辩——集资诈骗、非法吸存案有效辩护思路》;

6.《非法集资研究|定性之辩——以集资诈骗二审改判非吸获缓刑案看有效辩护思路》;

7.《合同诈骗罪改判无罪密码——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

8.《诈骗犯罪研究|保健品涉嫌犯罪的定性标准以及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9.《诈骗犯罪研究|海外淘金涉嫌赌博或诈骗,回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10.《赌球参与者代他人投注,是否构成犯罪?无罪与有效辩护思路完整解析》;

11.《诈骗犯罪研究|影视投资涉嫌诈骗,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又如何辩护?》;

12.《职务侵占犯罪研究|公司销售人员涉嫌犯罪,如何进行有效的罪轻或无罪辩护?》;

13.《诈骗犯罪研究|从无罪案例看土地、房屋征迁补偿涉嫌诈骗罪的定性及有效辩护思路》;

14.《影视投资犯罪研究|居间中介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定性与有效辩护思路》;

15.《诈骗犯罪研究(延伸篇)|揭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若干重点内容》;

16.《电影投资溢价转让涉嫌犯罪,若干辩护重点内容如何助攻“脱罪”?》;

17.《无意识的投案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中的自动投案?》

18.《诈骗犯罪研究|没有被害人的虚拟货币交易案是否构成犯罪?》

19.《诈骗犯罪研究|利用GOIP、伪基站实施犯罪有哪些有效辩护思路?》

20.《诈骗犯罪研究|POS机销售涉嫌诈骗的无罪辩护要点》

21.《诈骗犯罪研究|一起无力偿还借款案被定性为诈骗,为什么最终判无罪?》

22.《诈骗犯罪研究|“先骗后借”的诈骗数额应如何计算?》

23.《诈骗犯罪研究|电信网络诈骗案,司法机关需搜集哪些证据指控你犯罪?》

24.《民间借贷|以恋爱之名借钱是否构成诈骗罪?》

25.《诈骗犯罪研究|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哪些情形更有可能适用缓刑?》

26.《诈骗犯罪研究|银行卡“跑分”涉嫌犯罪如何定性?》

27.《诈骗犯罪研究|出借、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法律风险及犯罪辩护思路》

28.《赌博犯罪研究|接受“六合彩”投注涉嫌开设赌场案的有效辩护思路》

29. 《聚合支付(第四方支付)涉嫌犯罪得定性及有效辩护》

30. 《棋牌游戏app涉嫌犯罪如何准确定性》

31. 《非法经营罪研究|信用卡“养卡”是否“可刑”?如何有效辩护?》

32. 《非法经营罪研究|“网络水军”删帖、刷单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应当如何辩护?》

33. 《非法经营罪研究|生产、销售、设置赌博机是否构成犯罪?》

34. 《非法经营罪研究|利用聚合支付平台“跑分”涉嫌犯罪如何有效辩护?》

……

杨勋杰的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