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万元以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办案律师/作者: 杨勋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25


前言:缓刑适用的前提是宣判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50万元以上的,法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还可以适用缓刑呢?笔者通过检索近年来典型案例,结合办案经验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依然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里明确规定,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此处的“三年以下”包含“三年”,也就是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适用缓刑。由此可知,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即便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也不必然排除宣告缓刑的可能性。

以(2024)鲁139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为例,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李某宇为赚取开票费,与他人共谋,利用李某宇经营的费县某甲木制品厂、费县某乙木制品厂,采取伪造资金流水的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532393元,税额1901956元。案发后,李某宇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违法所得14万元,认罪认罚,于202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判处李某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中的李某宇虽然为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高达1600多万元,税款额高达190万元,该数额已经超出5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终法院为何仅判处李某宇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从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李某宇在案发后,有主动投案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案件经过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外,李某宇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弥补了国家税收损失,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理。叠加了前述两项法定从宽处理的犯罪情节,加上李某宇触犯刑法只是初次、偶然情形,最终,法院对李某宇采取了从轻处罚措施,按照法定量刑幅度最低刑期给予处罚,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然可以适用缓刑,因此,法院对李某宇宣告了缓刑。

二、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缓刑几率则大大提升

在共同犯罪中,被认定为从犯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从犯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会获得减轻处罚,由此可知,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由多人共谋实施,部分实行人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较小,属于辅助、次要作用的,则可以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从犯可以采取减轻处罚的措施,就可以从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降低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由此便符合了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加上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危险和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便大概率可以获得缓刑适用,避免在牢狱中煎熬。

以(2024)沪0115刑初1657号刑事判决书为例,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吴某伙同公司财务被告人胡某,以支付票面金额1%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某某公司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872万余元,税额共计319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单位某某公司2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吴某伙同公司财务被告人胡某,以支付票面金额1%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某某公司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12万余元,税额共计174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前述案例中,吴某、胡某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让某某3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近6000万元,税款额接近500万元,根据法定量刑幅度,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胡某系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另外,自首情节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果自首情节被认定和采纳,法院依法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此时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几率也会随之增加。

以(2024)冀0708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为例,2018年4月,李某甲、朱某苹作为张家口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在与某甲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以支付票面金额10%左右的价格,从某甲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83.031985万元,税额84.714048万元,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税款,且资金形成回流。案发后,李某甲退缴税款44.714048万元,朱某苹退缴税款40万元。另查明,案发后,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李某甲到所配合调查,李某甲于当日下午19时许到所配合调查;次日,被告人朱某苹主动联系办案民警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虽然前述案例中的李某甲、朱某苹虽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80多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数额巨大标准,符合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但其二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分别主动退缴税款44万元、40万元,说明二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危险,符合缓刑适用的规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朱某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通过刑事合规整改措施,完善犯罪单位的内控机制,帮助企业走出歧途,同时可以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进行从宽处罚

众所周知,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缺少了企业家的企业可能会一蹶不振,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波及某个地域的经济发展,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可以运用更科学可控的方式,对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罪责刑相适的惩戒,即达到了刑法实施的惩戒效果,也达到了治病救人的社会效果。

以(2023)赣10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为例,2021年,被告单位从其他公司购进成品油后,因部分买家是个人或者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公司,导致剩余1900余万元的发票未开出。2021年6月,经伍某添与陆某商量,决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与三家公司签订了三份虚假油品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5份,金额共计17334126.16元,税额共计2253436.4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单位申请,法院同意对广西某供应链公司开展企业合规整改。被告单位通过签订合规整改承诺书、制定合规整改计划、成立合规整改领导小组、修订、完善销售、财务、行政等方面管理制度、组织律师现场培训等方式进行整改,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单位合规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出具了整改评估意见。法院将被告单位的整改结果提交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已基本完成合规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通过了被告单位的合规整改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意见。

前述案例中的被告单位和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均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但涉案企业主观恶性不大,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均具有自首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此案中,法院工作人员将“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探索出刑事司法的新路径,体现了刑事司法的“温度”,既挽回了国家税收的损失,又挽救了一个知错能改的企业。最终,法院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判处了缓刑。

结语

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缓刑适用情形不少,但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涉及违法犯罪,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通过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治理结构等机制,降低刑事风险,从根本上预防刑事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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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勋杰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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