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杨勋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9-04
前言:刑事案件中,往往会有很多涉案的财物被侦办机关采取扣押形式予以保全,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作为交通工具的车辆通常情况下会被作为作案工具进行扣押,待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相应机关进行处置。众所周知,涉案财物一旦被认定为犯罪作案工具,将面临没收结局。但前段时间,我们办理的一起运送他人偷渡案的车辆就被我们成功取回,并送还给当事人家属。
一、案发
2023年底,一位朋友找到刚从外地出差回广州的我,称其另一位好友的小孩A已经失联两天,后来打听到其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广西某个边境县城办案部门拘留了。
被抓捕的前一日,A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从广东东莞某地出发,拉了几名乘客到广西南宁,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后,A找到南宁的朋友,并在朋友家过夜。
翌日上午11时许,A朋友家突然冲入几名便衣,将仍在梦中的A叫醒,简单地核实身份后,将A带回办案机关所在地,并于当日送进看守所。
A的家人是通过A在南宁的朋友得知其被便衣带走的消息,随后才联系到相关办案机关得知具体被羁押的场所。
了解基本案情后,我们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开展会见工作。
二、会见
办案机关在中越边境上的一个小县城,从广州出发要先乘坐动车到临县的高铁站,再乘坐汽车颠簸50公里前往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小县城,路途遥远,我们辗转十多个小时才到达县城。
县城被群山包围,极具广西特色的喀斯特地貌,民房、道路沿着山脚下的小溪顺势而建,整个县城狭长,最宽处不过数百米。还好县城不大,看守所位置很容易找到,因为是建在一座被推平的山头上,站在县城抬头就能望见。
见到当事人后,我们先传达了家人的问候,简单寒暄过后,我们重点了解其案发经过,为其讲解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涉嫌的罪名、构成要件、入罪标准等。
小县城的看守所条件一般,只有一个会见室,我们的会见开始没多久,工作人员就已经开始在催促,让我们赶紧结束,称后面还有人排队。经过数次催赶后,我们决定第二天上午继续会见,一定要把具体案情了解清楚。
第二天,我们再次会见当事人A,核实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顾送了一些衣物,随后,我们拨通了办案人员的电话。
三、与办案人员沟通
从看守所出来后,与办案人员预约了沟通时间和地点,当日下午我们乘三轮车(当地特色)前往县城另一头的某边境管理大队。
从办案人员那里,我们了解到了更多案件信息,并与办案人员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当面交流中,我们对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提出了意见,并提出其涉案情节轻微,而且社会危险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观点。
根据了解到的案情,我们在第二天便向办案部门提交了书面取保申请书。
四、阅卷,与检察官沟通,打掉多次、人数众多的情节严重情节
很遗憾,因同案人员仍在逃,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串供风险,办案机关拒绝了我们的取保候审申请。
时间来到3月底,我们查到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于是,我们立即通过12309检察网下载案卷材料进行阅卷。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当事人供述了其运送了3次共计13名疑似偷渡人员的事实,并且在最后一次参与上线指派的运送任务,让其他车友从福建将疑似偷渡人员运送到广东后,再由其负责从广东运送到广西。
结合阅卷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公诉的所有事实,前两次运送的疑似偷渡人员只有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该部分事实不清,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阅卷后,我们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将在案证据跟当事人核实,并沟通初步辩护思路。
从看守所出来后,我们马不停蹄地赶到检察院,从案管处了解到具体承办检察官信息后,直接找到其办公室,哪知道当天下午扑了个空,检察官下乡了。还好,检察官助理在,我们从她那里拿到了检察官的联系方式,并预约第二天上午当面沟通。
第二天上午一大早,我们便来到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是一位60后,虽两鬓斑白,但精气神很足,看到我们到来,立刻起身招呼我们就坐。
我们对案件的定性问题,以及存在主观不明知的无罪可能性进行了探讨。我们认为即便构成犯罪,但是否按照多次、人数众多的情节严重标准进行量刑也存在疑问。刚开始,检察官认为,当事人自己供述了运送3次共计13人的事实,可能最后量刑会量刑5年以上。并且,分段运送已经结束,属于既遂形态。
针对在案证据,我们提出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观点,并阐述了即便完成分段运送,但运送人员未实际偷渡出境,仍属于未遂形态。
经过一个多小时针锋相对地“激战”,最终,检察官基本认同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并采纳了我们的罪轻量刑意见,检察官同意量刑有期徒刑8个月。
五、乘胜追击,避免扣押车辆被没收
眼看定罪量刑已经谈得差不多了,我们话锋一转,说到扣押的车辆虽然涉案,但不应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应尽快返还当事人家属。理由如下:
首先,涉案车辆不属于作案工具。根据规定,不属于罪犯本人的财物不宜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案发当日,当事人驾驶的小汽车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显然该车辆不属于当事人,因此,不宜将其按照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其次,涉案车辆不具有犯罪工具的专有性。该车辆只是偶然、少次被用于搭载疑似偷渡人员,而非专门性的作案工具。当事人属于偶然和初次犯罪,并不是长期、专门性的从事运送偷渡活动。
第三,涉案车辆是当事人的生产资料,不宜直接没收。当事人从事的是网约车业务,涉案车辆作为当事人的谋生工具,没收后直接影响其家庭生存,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社会效果。
第四,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比例原则。车辆价值几万元,而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非法获利才几千元,即便应当对财产型犯罪采取罚金等附加刑,也不能明显超出一般认知。没收几万元的车辆显然高出违法所得十几倍,有违刑罚的比例原则。
最终,检察官同意不将涉案扣押的车辆移送法院处置,而是直接返还当事人家属。
然而,意外的惊喜还在后面。
(检察院作出退还车辆的文件)
六、办理取车手续,把车送回给当事人家属
拿到检察院返还车辆的决定文件后,我们联系了扣押车辆的侦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得知扣押车辆需要返还时,办案人员跟我说,之前还扣押了当事人车上搜查出来的现金(8000元),从之前的沟通以及当事人的供述看,这部分现金未认定为赃款,所以一并退还。得知该消息后,我和搭档忍不住击掌相庆。
(清点退还的现金)
车辆停放在县城外的一个专门停放司法扣押车辆的停车场,这个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几乎都是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的交通工具,有些车看着很新,但公里数却很大,似乎在暗示:“别看我新,我很有故事”。
我们要领取的车因为停放了几个月,车上蒙着一层厚厚的灰尘,但车子的质量还好,插上钥匙,一打就着。但毕竟停放时间比较长了,我们先把车开到附近的修理厂,给轮胎打个气,再做个保养。
经过一天长途驾驶,跨越上千公里距离,我们安全地将车辆“完璧归赵”,送到当事人家属手上,并将被扣押的8000元现金如数返还给家属。
2024年8月6日,被羁押了8个月的当事人刑满释放。
结语:刑事案件良好的辩护效果不仅指刑期减少,还包括罚金、涉案财物的处置是否得当。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应当考虑全面,既要在关乎当事人自由的定罪量刑方面重点辩护,还要在保护当事人财产上下足功夫,避免“人财两空”。
发表于 2024年8月31日出差南京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