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费”行贿案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如何认定?

办案律师/作者: 杨勋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30


前言:现实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好处费,令人习以为常,加之我国传统文化十分注重人情往来,在人际交往之中夹杂着不少吃请受礼,很多人信奉朝中有人好办事,也有人遇到办事不力时,第一时间会寻求花钱摆平。那么,是不是所有花钱办事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呢?笔者以近期办理的案件为例,简单分析哪些给予“加速费”行为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引出:

张三是某企业的负责人,企业为了扩大经营,准备扩建厂房,但规划的土地一直没有申请下来,于是张三找到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他们好处费,请求加快办证,尽快让企业完成厂房扩建目标。最终,相关部门审批了企业的用地申请,企业实现了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

观点展示:

刑法规定,行贿罪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指行贿人谋取的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规等规定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通常认为,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实体非法利益和通过非法程序提供的合法利益。

那么企业在办证过程当中为了加快速度,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或者加速费,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小争议,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应从实质上解释,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不是非法利益,而是其本来应得的合法利益,那么行贿人的行为就不属于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几乎一致认为只要行贿人实施了行贿的行为,即便获得的利益本应如此且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属于不正当利益。

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种给予“加速费”的行为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首先,行为人谋取的利益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从实质上考量,其虽然实施了送礼求助行为,但获得的利益合法,就不构成行贿罪。换言之,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下导致行贿人无法获得自身应得的合法利益,此时,行贿人为了让其回到正常作为的轨道,对其实施行贿的,不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例如,某国企员工小胖表现良好,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可以成为正式职工。为此,小胖多次找到国企人事部门提出转正申请,但人事部门一直久拖未决。为了能够尽快解决身份问题,小胖给了人事部门负责人3万元,最终,小胖顺利成为了正式职工。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小胖的资质和业绩能力完全符合身份转正的规定,其谋取的是正式职工的身份目的,本身就是合法利益,在正常提出申请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如果不送钱,其编制问题几乎没办法获得解决,此时,行贿的目的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人为制造的稀缺性导致行为人不得不采取付费手段获得竞争优势的情形。换言之,国家工作人员乱作为,导致正常合法的利益变得难以满足合理的需求,此时,乱作为产生的稀缺利益也不能认定为不正当利益。想必不少去银行办理业务的储户都遇到过类似情况,就是银行窗口一大排,但只开少数几个,而且经常有一些挂着暂停服务的牌子,明明排队的客户很多,但却不增加服务办理窗口。此时,vip窗口却开放,且办理速度高效便捷。不少客户为了能够尽快办理业务,只能花钱成为VIP客户,而没有开通VIP的客户只能慢慢排队。

在办理某些行政审批事项的进程中,也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况,某些看似触手可及的权益却被严格控制,成为利益寻租的香饽饽。本来按照正常的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能获得审批,但有些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刻意制造出工作繁杂,办理缓慢的假象,让申报的人员以为资源稀缺,需要提高竞争优势才能尽快获得审批,因此才选择支付本无须支付的加速费,这种情况下,虽然申报人给工作人员好处费,看似获得了竞争优势,但这种困境是被设计的,相当于被“索贿”,看似“共赢”的行贿受贿情形,却成为了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的剥削,无形增加了办证人员的支出成本。我们认为,这种被人为虚构的资源稀缺假象导致的无奈付费情形不应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通过给予其好处费或者加速费的行贿行为,不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年底了又到了讨薪潮爆发的时候,一些政府项目存在未按照施工承建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情况,导致承建方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此时,承建方为了能够拿到或者尽快拿到工程款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只能通过行贿的方式,促进某个财政审批环节的加速办理,此时,由于政府存在违约情形,导致行贿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行贿人为了解决问题才不得已为之,这种情况下,显然谋取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以行贿罪论处。但如果工程完工后,在质保期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行贿人以讨要工程款质保金发放农民工工资为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要求提前支付质保金,这种情况下的行贿行为则可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结合前述分析,案例中的张三为了实现企业厂房规模扩建的目的,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指标,由于正常申请进展缓慢,如果时间拖延很可能导致企业错过市场开拓的最佳时机,此时,企业为了加快土地指标申请的审批速度,给予相关人员的财物,是否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至少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第一,建设用地指标属于合法可申请的利益,企业谋求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加快审批流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党纪党规规定,如果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加速办理而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则可能产生非法利益。第三,考量用地指标是否属于稀缺利益,如果企业明知多家企业同时申请了用地指标,但为了获得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表面上是为了加快推进办证速度,但实质上是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则行贿行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综上,张三及其企业为了办证而给予加速费的做法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以贵溪检察公诉刑不诉[2016]20号案为例,2013年徐某甲竞拍到某市某地块后,在该地块上开发某项目,徐某甲欲以施工现场无道路,商品混凝土车无法通行为由,在施工现场搭建水泥搅拌台。因此,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能让付某某加快水泥搅拌台的审批进度从而提升**项目的施工进度,徐某甲到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付人民币现金5000元,付某某予以收受。2007年至2009年,徐某甲在开发某项目期间,为了在办理土地发证业务上得到陈某某的关照,徐某甲在这3年春节期间,到陈某某的办公室共送了3000元钱给他,每次1000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由于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单位行贿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检察院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甲不起诉。

结语:行贿案中的行贿行为是为了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乱作为或者不作为”,从而实现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如果行贿人为了让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没有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则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正因如此,行贿案中是否存在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操作属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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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勋杰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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