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语录】著名律师王思鲁经典语录(专辑三)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5-08


王思鲁: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获刑法学硕士学位。王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近30年,承办刑事案件近2000起,其中主办重大复杂案件300多起,大多数取得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处罚、缓刑、无罪等成功辩护效果。

王律师以毒品、走私、职务犯罪等辩护成名,尤其擅长处理最高院、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公安司法机关侦控审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王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办案效果获得当事人、媒体、学界的一致好评。2012年海南民警雷庭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王律师无罪辩护成功,获得“中国警察维权第一人”的美名;1998年云南马某明被控贩卖海洛因10500克案王律师无罪辩护成功,被各大媒体誉为“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第一案”,其中《广州日报》作了题为“金牙大状 死刑变无罪”的专题报道,王律师藉此建立金牙大状律师网和金牙大状律师团队,经近20年的发展,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国际影响力。

近10多年来,王律师考察美国、法国、新加坡、港台澳等国家或地区近10次,就其司法制度、律师行业、尤其是刑事辩护领域及与同行交流。 王律师就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接受南方周末、央视、南华早报等海内外媒体采访300余次;承办的案例也曾被央视、亚视等电视台摄制成电视节目,广泛传播。

王律师著述计500多万字,其在1993年受邀参与政法院校统编教材《中国刑法学》的编写工作;在各大权威学术刊物及主流媒体上发表法律文章600余篇,其中,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专著《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获2008年度律协理论成果一等奖。

王思鲁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

1. 1998年被各大媒体誉为“巨额贩毒被判无罪案”──马某明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10500克案(无罪释放);

2.1998年广东化州赵某被控伪造(交警)公章罪一案(从轻判处管制刑);

3. 1999年被誉为“粤西反黑第一案”──李朝东等涉嫌绑架案(以非法拘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 2000年龚望涉嫌诈骗及虚构注册资本案(无罪释放);

5. 2000年梁文涉嫌诈骗案(检察院不予起诉);

6. 2001年被评为广东省年度十大案件──三水市委副秘书长陈某文涉嫌受贿、贪污案(二审以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变一审对贪污罪的定性及死缓判罚);

7. 2001年广州海珠区潘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缓刑释放);

8. 2003年广东肇庆许某被控妨害作证、重婚罪一案;

9. 2004年广东肇庆曾某被控滥伐林木罪一案(从轻处罚);

10. 2004年广东茂名未成年人刘某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减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11. 2004年深圳“陈嘉庚”、深圳市政协常委王庆茂涉嫌挪用上亿元资金、合同诈骗、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轻判有期徒刑六年);

12. 2004年度被媒体、法学界和政界高度关注的“中国妨害公务案”──黄培金涉嫌妨害公务案(轻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13. 2005年被誉为“惊动中央高层的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谢某军涉嫌职务侵占三千多万元案(轻判有期徒刑五年);

14. 2006年某市电信公司副总雷某爱涉嫌贪污、受贿案(无罪释放);

15. 2007年被誉为“佛山市历史上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钟某操涉嫌虚开市值高达人民币2亿多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得以免死);

16. 2007年汪X胜等涉嫌共同贪污人民币近三百万元案(检察院撤诉释放);

17. 2008年广州陈某被控贩卖毒品(1877克海洛因)罪一案(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18. 2010年广东肇庆陈某等被控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从轻处罚);

19. 2010年李某明涉嫌抢劫案(改变一审死刑判罚,二审改判死缓);

20. 2011年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地沟油案”;

21. 2011年国家新闻总署(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之赖某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无罪);

22. 2012年海南民警雷某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无罪并获国家赔偿,2012年度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

23. 2012年广州赖某等被控非法经营案(无罪不起诉);

24. 2012年广州蒋某等被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免予处罚);

25. 2013年安徽民警方某、王某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介入二审,二审将一审判十年的刑期改为三年半);

26. 2013年广东肇庆黄某被控故意杀人(杀害派出所所长梁某)罪一案(办理中);

27. 2013年广东汕头市规划局局长朱某被控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

告知企业家之箴言

【名律语录1】融入项目整体策划中及有效防控并购中并购后债务、刑事、税务等风险是资产法律服务之核心;避免民商纠纷发生以及出现纠纷后如何力免破坏力地解决民事商事业务之核心。

【名律语录2】真正专业的律师不仅仅有效地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还可为企业实现利润增值。

【名律语录3】管理学视野中的法律运用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颠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患未然。

【名律语录4】从法律服务的内容看,中国传统法律顾问服务偏重于经济法律风险,疏于防范刑事风险,但众多的企业、企业高管们恰恰倒在了刑事风险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刑事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三驾马车”确保企业平稳运行,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点。而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虚有其名,徒有其表,并不贴位,发挥不了应有作用,每天都有企业高管落马,每天都有明星企业濒临绝境的新闻报道,每天都有中小企业破产,就是最好的说明。

【名律语录5】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主要由擅长处理重大诉讼的律师来担当首席律师,统筹全局,机械性的事务由身为首席律师助手的事务律师来完成,人力资源配备较为科学;而中国的法律顾问业务主要由没有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处理,美其名曰“专业化”,没有经过大案要案诉讼磨练的律师怎么可能“专业”,“快餐式”的法律服务怎么可能真正为企业把好关。

【名律语录6】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律师缺乏责任心,大多是“蜻蜓点水”,“顾而不问”。一般律师不懂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企业的客观需要,很难帮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律师受聘企业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争取顾问单位的诉讼业务,如果遇到职业道德差的律师,企业反而要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

【名律语录7】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往往不是依靠法律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而是靠关系、给回扣拓展业务。国有企业尤为明显,这与国企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人有关。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成了某些人谋私利的幌子,而相关的律师就成为“有牌的诈骗犯”,甚至是“洗钱犯”,把高额的顾问费中绝大部分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领导、高管,法律顾问服务纯粹是一种洗钱的手段而已。

【名律语录8】中国传统法律顾问在公司中仅仅是起辅助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花瓶”作用明显。

【名律语录9】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缺乏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他们更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小打小闹”的服务形式,通常就是对公司的法律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些细枝末节的“粉饰”,进行“参观”式的诊断,进行“领导视察”般法律指导。这样的顾问形式,自然无法真正地识别企业的风险,更无法真正地帮助企业化解风险。

【名律语录10】从中国企业的整体现状而言,中国企业是“短命多病”,企业平均寿命低,破产率高,利润率低,风险防御能力低,缺乏竞争力。这既说明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具有过多的弊端,适应不了企业实现需要,更说明了构建现代的现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具有客观的迫切性。

【名律语录11】从国际情势看,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迫切需要构建系统的现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名律语录12】以内心控制行为,是真正的养生之道。法律风险管理是以行为控制行为,而法律养生则是以内心控制行为。一种是西式的养生,一种是中式的养生,殊途而同归。

【名律语录13】法律风险管理并非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概念包装。其以将法律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管理的理念为指引,在特定目标的设置下将具体工作内容抽象为识别、评估、设计、执行、改进五个基本要素。法律风险管理本质上是对传统法律顾问服务的颠覆,只有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解决方案、方案的执行以及改进系统周延地囊括,以详细的工作方式与原理注入其中,才能避免徒具虚名的窘境。

【名律语录14】法律服务不能唯法律至上,那是书呆子的兵法,会一败涂地;法律服务不能脱离法律,那是土鳖战法,会濒临绝境。法律服务是包含专业性的综合性工作,需策划,以运筹帷幄、决战千里,亦需海陆空配合,方能大胜。

【名律语录15】企业要创造品牌,取得发展,不得不充分考虑《劳动合同法》。当然,企业是以低成本,高利润,持续增长为核心而运作。法律围绕这一中心而动。不理不睬,可能会夭折;高度紧张,照本宣科,可能不合事宜。现实中的“活”的应用应考虑与时俱进;轻重缓急,主次分明,在“合法”、“安全”中寻找平衡点,这些才是“精髓”。但是,不无遗憾,这些“精髓”无法形成文字,“跃然纸上”。它是随需而变的一种东西。

【名律语录16】在制度设置上重在预防,且不能脱离实际。不要灾难来临时还浑然不知、不知所措;不要矫枉过正、适得其反。基于中国国情,在经济运作中深度介入法律过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治化和人性化相结合的处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风险防范必须跳出法律看法律,考虑心理学因素,作出人性化处理,注重刑事风险防范和知识产权保护。用动态性、前瞻性的眼光看待经济运作的未来,与时俱进。

【名律语录17】用适合的法律专才适时地深度介入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力求避免争议的产生。事前法律介入,的确需要一些成本支出,但从长远来看,利远大于失。风险防范机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

【名律语录18】“企业应与外部法律专才成为情人”,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三个关键是里应外合,优势互补。经济运作中必须配备附属法律顾问甚至机构来处理日常法律事务;重大决策、制度变革、经营运作、重大纠纷化解、人员培训都必须由法律专才组成黄金拍档、分工合作,以最小的成本支出,使企业锦上添花、防患于未然甚至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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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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