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2-03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对上诉人焦某某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焦某某等人被判受贿罪一案,现处于二审阶段,由贵院审理。焦某某2014年被监视居住,现被关押在某某县看守所,其被羁押将近4年时间。辩护人多次会见焦某某了解案情,阅读全案案卷,认为焦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特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
一、焦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应对其取保候审,以保障焦某某治疗及调理身体
根据会见焦某某了解的情况,焦某某在2014年4月17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就患有严重的右心房衰竭、骨质增生、胸椎骨折后遗症、左跟骨骨刺、腰椎病、关节疼痛、动脉硬化、结节性甲状腺肿、多发性子宫肌瘤、左侧卵巢囊肿、高胆固醇、糜烂性幽门管炎、慢性浅表糜烂性胃窦炎、胆汁反流、胃下垂、中度脂肪肝,而且有脑梗、心梗、冠心病的迹象;焦某某长期失眠,经常头痛、头晕、耳鸣,不能吹风受凉,否则症状加重,长年出门必戴帽子,体虚畏寒怕冷,不能沾凉水。正因如此,焦某某一审期间曾出现昏晕,也曾在某某公安监管医院监视居住。焦某某反映看守所没有稀饭馒头,看守所里的食物只有方便面适合其进食,但又因为没有热水供应,只能用自来水泡方便面,每一顿饭对焦某某的消化功能来说无疑是一次次的折磨。为保障焦某某的生命健康,让其及时治疗并在正常的环境下调理身体,恳请贵院对焦某某取保候审。
二、对焦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应对其取保候审
焦某某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焦某某今年66岁,疾病缠身,自顾不暇,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本案已经历一审庭审,部分同案的当事人甚至还经历了发回重审等诉讼阶段,本案的相关证据已经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况;焦某某主张自己无罪,极力证明自己清白,不存在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况。因此在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应对焦某某取保候审。
三、贵院未在二审期限内办结本案,依法应对焦某某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贵院于2017年6月份受理此案,但至今仍未审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故应当对焦某某取保候审。
时已隆冬,春节将至,恳请贵院考虑焦某某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尽快变更焦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其归家与亲人团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2018年2月1日
附件:焦某某的部分病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