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实际是侵犯了被告人明经国的权利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19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仅在法律框架内探讨实务问题,希望讨论问题不要超出此框架,共建和谐、法治中国)

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表面是对律师权利的侵犯,实际是侵犯了被告人明经国的权利。

1. 事情的起因,所谓的明经国案,即江西赣州农民“锄死”拆迁乡干部案。2.2017年11月16日,也就是前天,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法庭上,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以明经国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进行辩护,指出被害人就是被锄死的干部有重大过错。

3.16日开庭当天,迟夙生律师以明经国辩护人之一的身份,携带相关合法手续(所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要求出庭为明经国辩护。被赣州中院拦在法庭外。

4.江西省赣州中院11月18日对此事做出了说明,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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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赣州中院说明的核心内容:一是明经国已经委托辩护人刘文华为其辩护,法庭已于开庭前三日通知了刘律师;二是因为迟夙生律师没有会见被告人及阅卷;三是为了维护明经国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因此,不准许迟夙生律师参加辩护。

6.被告人能不能委托两名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因此,明经国完全有权利委托刘文华律师的同时委托迟夙生律师。

7. 律师没有阅卷和会见,就不能出庭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出庭辩护必须先阅卷和会见(并且让合议庭知道)。

在11月16日当日,迟夙生律师出具了自己律所开具的所函,委托人(明经国及其儿子)的委托书。因此,律师是否阅卷,是否会见,是否有能力接受委托,是委托人明经国和迟律师之间的事,法庭应保证明经国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因此,律师是否阅卷和会见,根本与其是否能合法出庭辩护无关。法院若认为辩护人迟律师准备不足,能力不够,态度不佳,可以给时间准备,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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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赣州中院的考虑出发点应该是:迟夙生律师在法庭开庭当天16日(见委托书日期)要求参加辩护,事发突然,让法庭工作得不到正常的节奏保证。合议庭的此种考虑本来合情合理,因此,迟律师在庭审当天的加入,让法官自然会有种被“突袭”的冒犯感也不足为奇,且在情理之中。最合适的做法,延期审理,给双方充分的时间准备。

9.拒绝迟律师出庭,实际是侵犯了明经国的权利。

我国《形式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明经国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然包括在开庭当天委托辩护人。法庭却拒绝辩护人出庭,看似侵犯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实际是侵犯了被告人明经国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10.迟律师拥有合法的辩护人身份,赣州中院拒绝其出庭则违法,本案一审程序违法,若进入二审阶段,则构成发回重审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同时,如果本案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11.关于迟夙生律师是否阅卷和会见的问题,明经国的另一名辩护人,刘文华律师也发出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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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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