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瀛杰律师无罪案例之黄女士被控合同诈骗罪案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瀛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9-18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 王瀛杰

笔者王瀛杰律师办理的黄女士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2016年3月1日黄女士到案,当天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0月2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3日开庭审理,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17年9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向黄女士和辩护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0111刑初2759号],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女士撤回起诉”,据此,黄女士被宣告无罪。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在一审阶段经过三次延期审理,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且超期审判。

以下为2016年6月20日辩护人递交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恳请贵院对黄女士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女士的委托,就黄女士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指派王瀛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向黄女士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到贵院阅卷后,辩护人建议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潘先生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原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说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黄女士涉嫌合同诈骗罪与潘先生涉嫌合同诈骗罪是同一个案件,依法应当有具有管辖权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故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王瀛杰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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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瀛杰

经济、毒品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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