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5-03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报道我所王瀛杰律师无罪案件促成召开构建和谐诉辩关系工作座谈会
2017年3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报道《白云区检察院与广州市司法局召开构建和谐诉辩关系工作座谈会》,内容为:
“为构建和谐的诉辩关系,提高案件办理质量,3月24日,白云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崔存军、副科长翟浩一行人前往广州市司法局,与该局律管处处长沈敏、副科长许伟煌等人就构建和谐诉辩关系工作进行座谈。
期间,崔存军科长介绍了白云区检察院公诉科开展构建和谐诉辩关系工作的目的、初衷及相关举措。翟浩副科长介绍了该院公诉科在近期经办某案件过程中,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细致、全面的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查清了全案事实真相,防止了冤假错案发生,维护了司法公正,也因此向广州市司法局递交了函件,建议对该案辩护律师的优秀执业表现予以肯定及表扬。沈敏处长在接收上述函件的同时,认真听取了上述情况的介绍,并高度认可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应增加良性互动、换位思考、互通有无,以实现共同进步。与会双方就继续加深合作,多角度、全方面构建和谐诉辩关系达成一致意见。”
报道提到的案件,正是我所合伙人、刑事律师王瀛杰办理的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给广州市公安局的《行政案件调查报告》:称“2015年3月2日,全国扫黄打非办案件督办处刘艳宇处长在广东省扫黄打非办发言强调她来广东得一个目的,就是了解总队上报的“11.27”案的进展情况,因为该案已作为2015年度十大重点案件呈刘奇葆部长审阅。”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111刑初247号对陈坚利等六人进行判决,其中判决被告人陈坚利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2015年4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抓获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罪主犯陈坚利等多人,但有一位漏网之鱼。2016年7月6日,杨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在宾馆办理登记并入住,当天晚上被抓获。2016年7月7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
王瀛杰律师在会见杨某某时,杨某某说公安人员在对其讯问时,说过本案在陈坚利等被抓获之时和法院审理过程中,相关媒体进行报道。
主犯陈坚利等人被抓获之时,有一位漏网之鱼。陈坚利称此人叫杨某某。在案卷中,有八人对杨某某的身份证照片进行辨认,故公安机关发布网上通缉。
杨某某因跑业务出差,晚上入住宾馆,于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拿出上述八人辨认的照片,给杨某某辨认是否为其本人,杨某某确认是其本人。
公安机关再根据陈坚利与杨某某是广东省普宁市老乡,以及杨某某的身体特征与涉嫌犯罪人员相似等情况,坚持认为没有错抓。
二、承办过程
王瀛杰律师办理本案,先后撰写15份法律文书材料。
一、在侦查阶段(审查逮捕前),撰写《恳请贵局对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之法律意见书》(3000多字),连同附件证据材料递交公安机关。接着,又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公安机关。
二、侦查阶段(审查逮捕中),撰写《关于建议对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3000多字)、《关于贵院正在审查逮捕的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之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递交检察机关。
三、侦查阶段(审查逮捕后),撰写《恳请贵局对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之法律意见书》(4000多字)及附件、《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恳请贵局就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告知辩护律师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的申请书》、《关于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约5000字)四份材料,分别递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后又重新撰写重新撰写《恳请贵局对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之第三份法律意见书》(5000多字)及附件、《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之第三份取保候审申请书》、《恳请贵局就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告知辩护律师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的第二份申请书》三份材料,递交给公安机关。
四、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撰写《恳请贵院对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约10000字)、《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之第四份取保候审申请书》、《真凶另有其人、无辜人士蒙冤》三份材料递交。
五、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撰写《恳请贵局对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之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公安机关。
三、承办结果
2016年11月17日,杨某某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随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杨某某送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对杨某某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处理,宣告无罪。检察官口头告知已经确定真正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
四、案件总结
每一个成功的无罪案例都是来之不易的。蒙冤者杨某某与犯罪团伙完全没有交集,却被无端羁押130多天。做为律师,只有全力以赴,不放弃任何阶段任何机会。办理本案撰写法律文书材料十五篇,用尽所有的法律救济途径,不放弃任何阶段取保候审及无罪的机会。办理刑事案件亦很苦逼,多次被不予取保候审,多次被蒙冤者杨某某及其家属催问。王瀛杰律师的辩护意见,从一开始的被置之不理,到后来的被高度重视,到蒙冤者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到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其中艰辛,只有律师知道。
五、案件意义
王瀛杰律师办理本案,先后撰写15份法律文书材料。其向检察机关出具一万字的无罪法律意见书,避免检察机关办错案,使无辜的错抓错捕当事人得以无罪释放。王律师因此案件无争议地获得2016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王律师在此案中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专家品质”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一贯倡导及践行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辩护策略。王律师在此案中依法向检察机关出入具强而有力的无罪法律意见书,和谐沟通,促使检察机关避免一起错案,从而对王律师的当事人作出无罪的法定不起诉(无罪不起诉)并释放。王律师办理的此案件成为“构建和谐诉辩关系”标杆。王律师为“构建和谐诉辩关系”所作出的成果,获得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高度一致认可、赞誉和表彰。
六、案件文章
王瀛杰律师就此案件发表三篇文章:
1.《王瀛杰律师无罪案例之杨某某案——恳请贵局对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之第三份法律意见书》。
2.《王瀛杰律师无罪案例之杨某某案——恳请贵院对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
3.《王瀛杰律师无罪案例之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办案札记》。
七、相关报道
1.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报道,《广州市司法局与白云区检察院召开构建和谐诉辩关系工作座谈会》,网址:http://www.gzlawyer.org/info/611b5bd096f84970a2ff4607025f5c18
2.广州市司法局网站报道报道,《广州市司法局与白云区检察院召开构建和谐诉辩关系工作座谈会》,网址:http://www.gzsfj.gov.cn/webInfoPublicity/newsDetail/14580.html
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报道报道,《白云区检察院与广州市司法局召开构建和谐诉辩关系工作座谈会》,网址:
http://www.byqjcy.gov.cn/gzdt/info_8.aspx?itemid=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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