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

各级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组织的正常公务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这里所称的公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政协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活动中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依法从事的国家安全任务。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国家机关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还危及上述工作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


2、客观表现形式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本罪当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正式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执行公务,还包括国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国家机关的临时聘用人员(即临时工)受国家机关领导的指使,从事执法活动,其执法活动本身即违法,不属于本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未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2.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行为人阻挠的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不是发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即使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也不构成本罪。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行为人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救援活动的,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阻碍的活动不是发生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之中的,不构成本罪。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出于故意;必须阻碍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这里的阻碍不要求必须是暴力、威胁方式,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了妨害的行为,如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正在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了巨大障碍,如侦查线索中断,证据灭失,嫌疑人逃跑等。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这里的公务活动指的是法律、法规授权国家机关所依法实施的职权,如公安机关依法维护社会治安、侦查刑事案件、抓捕犯罪分子等职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的管理市场秩序,查处缺斤短两行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等,如果行为人妨害的不是公务活动,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旅游、赴宴等私人活动)或者说是国家机关的非公务活动工作(如国家机关对外的民事交往活动、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等),不构成本罪。

5.行为人所妨害的公务活动必须是国家机关合法的公务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公务活动必须拥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份,拥有明确的执法权限,公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即使有上述妨害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书对一起认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不成立的裁判要旨是这样的:“罗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七名公安某乙在传讯徐某甲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着制服,也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原判决、裁定认定申诉人徐某甲、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

6.妨害公务罪嫌疑人所实施的阻碍公务的活动必须是正在执行中的公务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道义义救援活动),这里的正在执行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也包括为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必要的准备活动,如公安人员接到报警求助后,前往案发现场的行为,即管彼时公务活动尚未开始,但这是为执行公务活动所必需的准备活动,也应当认定为公务活动的一部分。公务活动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即便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赴现场查处假冒伪商品的行为已经结束,在返回路途中,受到妨害的,不构成本罪。

7.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现实生活中主要现为以殴打、拘禁、捆绑等限制人身和暴力打击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主要是以言语给国家工作人员施加精神压力,使其不敢从事公务活动,如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拿执法人员的家属、亲戚的人身安全相威胁,以揭发本人及其家人的隐私相威胁等等。


3、主体

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

故意,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公务,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仍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挠其执行公务,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若不知道对方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