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之黄文丰刑事上诉状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八)(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

黄 文 丰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本人黄文丰,男,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完全无视法律政策和证据事实,根本不考虑民意民情和社会舆论,从来不理会媒体监督和专业意见,更加不顾及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

这起案件的确正如有关权威媒体所报道,堪称典型的“中国暴力执法、违法行政第一案”,而不是地方小报以及地方个别官员所称的什么“暴力抗法、妨害公务案”。我们本应该是不折不扣的被害人,一审判决却完全在无视证据事实,不讲明判决具体依据的情况下,将我们强行入罪妨害公务,并重处,实属冤枉无辜啊!法律界高层已关注此案,特别是,北京的五个权威机构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赵秉志、陈兴良和马怀德等六位法律界代表人物对此案作了详细论证,并明确得出无罪的结论。即:

在任何单位对任何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情况下,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我们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应属无罪。

可是,刚刚在上述专家论证结论提出的当天,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却作出了(2004)惠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我成立“妨害公务罪”,重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这些专家如欧阳涛、曹子丹等是刑法学界的老前辈,赵秉志、陈兴良等是刑法学界,马怀德等是行政法学界的领军人物。特别是,他们长期研究中国的司法实务,分别主持刑法或行政法的制定、起草和修改工作。他们对这起简单的案件的理解水平不可能比我们差吧?如果这起案件没有深远的时代意义,这些巨头不会食饱饭无事做,兴师动众,齐齐来开会讨论,并且得出一致的、明确的、详细的结论吧?我们深信,他们作为高层法律职业人,良知和人格是明显高于一般人的,面对这起引起从中央到地方众多媒体,如《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广泛报道,同时已引起政府高层高度关注的十分敏感的案件,不可能无视人格,丧失良知,不负责地乱讲一通吧?

二、我没有殴打过任何人,一审判决也无视了这一证据事实。

我真的是在惠安县东园镇派出所民警已经制止了双方的争执后才赶到现场。在一审庭审中,我如实陈述了赶往现场的经过:

即是与出警的警车同路、随其后赶到现场。

但一审判决却无视了这一证据事实。经过一审庭审,特别是看了专家论证意见后,我更加明白,即使案中有人打人,原来亦属对违法行政的抵制抗争,法律支持这种正当防卫权利。

多年的社会阅历已让我深知:细读这份判决书,我知道有些人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如通过各种手段想办法咬死我们闯关、打人,证明他们整齐着装、佩带徽章和有执法资格证等等,但是,他们是在强行扣车,特别是强行开车这一事实是任何人改变不了,一审庭审质证已充分表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司法文书亦已确认,控方在一审庭审中更无异议。这种“强行扣车、强行开车”之举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依法执行公务”。

一审判决我成立“妨害公务罪”,重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我不得不思考:

为什么一审法院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胆敢作出这样不公的判决?

多年的社会阅历亦已经让我深知:这是一起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强权与民意的较量,丑恶与善良的较量,行政干预与司法独立的较量,中央大政治与地方小政治的较量,无论终极结果如何,都是对转轨阶段中国的深层透视。我想不通,坚决不服,我家里人也十分悲伤,要上访,为了还一个公道,为了还一个清白,我们已立定决心,将官司打到北京也要打。

我真诚希望贵院尽快改判我无罪,并释放。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文丰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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