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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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炳坤涉嫌巨额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之
律 师 意 见 书(二)
(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人民检察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们受梁炳坤华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侦查起诉的梁炳坤华涉嫌贩卖毒品案中依法给梁炳坤华提供辩护。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 从梁炳坤华涉案物性质角度考虑。
据了解,梁炳坤华涉案的摇头丸为劣质品,在众多毒品,甚至在100多种摇头丸中,的确属毒性极小的一种。毒品的种类以及含毒量成分的多少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及适用刑罚的主要标准,敬请贵院考虑这一从轻情节。
二、 从梁炳坤华所处行为阶段的角度考虑。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适用不同的刑罚,而界定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通说为:
“贩卖以毒品是否卖出成交即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犯罪分子为寻找买主着手实施贩毒行为,但在售出毒品前被抓获归案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行为人是否获利不能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在行为人获得利益或已达成转移毒品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仍不能认为既遂”(参见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2001年版,P585)。
“贩卖毒品罪的未遂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二、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或者买进毒品后尚未卖出被查获的。其三、对非法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试图加以贩卖,尚未卖出而被查获的”(参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299)。
在本案中,由于在梁炳坤华“着手”时即受到警方控制,涉案的摇头丸没有卖出,从而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在行为阶段上显属未遂,且避免了实际危害社会的发生,这属法定从轻情节,也敬请贵局一并考虑。
三、 从梁炳坤华的行为动机角度考虑。
梁炳坤华欲本人从不沾毒,处理的属他人留落的“库存品”,且未牟取任何利益,这属从轻情节,也敬请贵局一并考虑。
四、 从梁炳坤华身体及家庭状况角度考虑。
据了解,梁炳坤华身世的人都清楚,梁炳坤华在十几年以前遭受负心男人的抛妻弃子,孤身一人携子相依为命,且重病在身,儿子无业,实为经历坎坷。梁炳坤华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等疾病,至今已达9年,病情日趋严重,被关押后,更加严重,已发展到不能自主洗面、刷牙、冲凉、穿衣、吃饭、上卫生间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详况可向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了解),但根据案情,其这种情况又不能取保候审,对此案快诉快判,让梁炳坤华能尽快到监狱服刑,以利于对梁炳坤华的教育、改造和身体状况。
五、 特情诱人犯罪问题。
本案存在警方特情诱人犯罪问题,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二00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