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27
关于黄世兴、黄云来被控故意杀人罪及黄锐林、黄秋林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黄云来之配偶梁某桃的委托,并征得黄云来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黄云来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对此,本律师作为黄世兴、黄云来被控故意杀人罪,黄锐林、黄秋林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上诉人黄云来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事实、证据,特别是针对一审判决和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刑事抗诉理由之谬误之处,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考虑,以便贵院更好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好地防范重大群众性社会事件的发生。详细论述如下:
一、本案真正起因是当地某些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主动充当封开县政府、长岗镇政府和华某润水泥厂所主导推进的非法拆迁活动的“帮凶”及“急先锋”,先后两次非法抓捕黄锐林,第二次更是直接上门逼迁逼拆,因黄锐林不服办案民警和政府官员联合上门实施的逼迁逼拆不法行为和办案民警就地实施非法抓捕黄锐林的不法行为,因黄锐林一家本能自卫反抗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首先,涉案的梁某芳、刘某永、植某养、黎某恒等长岗派出所民警,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先后两次非法抓捕上诉人黄云来之父亲黄锐林,激发了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父子三人的本能性反抗,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这里强调一点,上诉人黄锐林根本就没有动手打涉案民警,也没有机会动手打涉案民警。具体说明如下:
其一,从涉案行为角度分析,本案起因就是涉案民警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涉案的梁某芳、刘某永、植某养、黎某恒等长岗派出所民警蓄意采取诬告陷害的违法手段,以上诉人黄锐林涉嫌子虚乌有的敲诈勒索罪为名,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非法抓捕了黄锐林,然后在看守所内“成功”地逼迫黄锐林在相关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名画押,第一次非法拆迁新屋的目的实现后,办案机关就主动为黄锐林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在整个过程中,涉案民警之所以故意陷害黄锐林,使其受刑事追诉,目的是为了在当地政府和华某润水泥厂所主导推进的非法拆迁活动中赢得个人政绩,这明显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
其二,从涉案民警主观方面分析,涉案的梁某芳、刘某永、植某养、黎某恒等长岗派出所民警明知上诉人黄锐林是无罪的,明知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因为西江某航道整治工程队赔偿2万元给龙湾村村民一事纯属民间纠纷,是在长岗派出所民警植某养、黎某恒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并已和平解决的民间争议事件,既不存在敲诈勒索一事,更不存在上诉人黄锐林参与敲诈勒索一事,连该案的报案人也是所谓“被害人”蔡某煌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都明确表示黄锐林从来就没有敲诈勒索过他。也就是说,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开始就是蔡某煌诬告陷害的、子虚乌有的事件。显然,办案民警也是在蓄意炮制冤假错案,目的就是为当地政府和不法奸商华某润水泥厂所主导推进的非法拆迁“开路、护航”。
其三,从涉案民警办案内容角度分析,涉案民警其名为“办案”,实为协助进行“非法拆迁、上门逼迁逼拆”。上诉人黄锐林被办案民警非法抓捕后,办案民警实施的不是正常的刑事侦查活动,而是实施“非法拆迁、上门逼迁逼拆”的徇私枉法行为。如黄锐林被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期间,长岗派出所副所长刘某永、封开县交通局局长伍某广、长岗镇委书记卢某宇及镇干部郭某轩、卢某强等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看守所内做黄锐林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封开县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并承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可释放黄锐林,还以安排其到长岗镇政府工作为交换条件。恐吓黄锐林说如果不配合,让其“坐穿牢底”,还要抓捕其儿子,以此逼迫黄锐林签订拆补偿迁协议。黄锐林迫于无奈,便在看守所内签了拆迁补偿协议,随后黄锐林即被取保候审,长岗镇政府还立即安排他在镇政府属下单位水利会工作。这也恰好证明办案民警实施的就是名为“办案”,实为“非法拆迁、上门逼迁逼拆”的徇私枉法行为,根本就不存在黄锐林敲诈勒索的事实,涉案民警自始至终都没有如实地展开该案的事实核实、证据收集的侦查工作。
其四,从后果角度分析,涉案民警徇私枉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导致黄锐林被非法羁押,导致其被迫在相关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名画押,造成上诉人黄云来一家遭受重大家庭财产损失,导致黄锐林被办理了非法的取保候审手续;因第一次非法拆迁新屋目的实现,为实现第二次非法拆迁旧宅的目的,长岗派出所办案人员、政府拆迁工作人员,继续以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名,不断上门非法侵扰和威胁黄锐林,实行“上门逼迁逼拆”,导致上诉人黄云来一家根本就无法过上正常的生活,抗拒“上门逼迁逼拆”已成为一种本能反应。
其五,导致本案发生最核心的原因就是涉案民警就地实施非法抓捕黄锐林的不法行为。长岗派出所梁某芳、刘某永等办案民警,以及长岗镇委副书记、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某杰、蒙某烯等政府工作人员,企图再次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再次非法抓捕黄锐林,再次在看守所内逼迫黄锐林在相关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画押,为在华某润水泥厂和政府主导推进的非法拆迁活动中再建个人政绩,于再次上门抓捕黄锐林,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出于将非法入侵的办案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驱赶出家门的本能,出于防范办案民警再施狱中逼迫黄锐林签署相关拆迁补偿协议的本能,实施了本能的抗拒不法民警非法抓捕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其次,本案的社会性根源是封开县政府、长岗镇政府强征暴拆,赤裸裸地非法侵占农民土地和房屋等重大家庭财产。为了配合华某润水泥厂圈地建厂、扩建,封开县政府及长岗镇政府领导,包括县委书记张某、副县长伍某广、县国土局局长龙某和、镇委书记谢某初、镇长郭某轩等,不惜采取各种违法手段强迫龙湾村村民接受不公平的拆迁补偿协议,导致农民群众怒气冲天,集体上访事件频发。政府非法拆迁导致其和老百姓之间的矛盾如干柴烈火一触即发。防范政府恶意侵占农民之土地和房屋,抵制强征暴拆,已是手无寸铁的龙湾村村民维护自己重大财产权益的最不得已的本能反应。
再者,封开县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违法介入非法拆迁,主动充当华某润水泥厂之“帮凶”和“急先锋”,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蓄意炮制了一系列冤假错案,为华某润水泥厂非法拆迁项目“开路、护航”。如2010年至2011年的短短两年间,涉案的长岗派出所就以涉嫌各种罪名先后对龙湾村的骆某生、黄某鸿、叶某权、叶某强、黄某全、黄某波、叶某雄等多名村民进行非法抓捕,大多数村民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即被取保释放。显然,不法公安人员持续性实施一系列徇私枉法行为,强行为政府的非法拆迁活动“保驾护航”,已招致龙湾村全体村民的痛恨和本能抗拒。
最后,华某润水泥厂违法建厂、违法扩建则是本案发生的龙湾村社会大背景。上诉人黄云来一家生于、长于封开县长岗镇的龙湾村,该村地处西江边,位处省级风景区封开龙山风景区区域内。但早在2009年华某润水泥厂就看中了龙湾村这块宝地,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华某润水泥厂直接开挖龙山风景区周边山头,蓄意破坏景区,还要在景区内打造几十公里的运输走廊,最后把加工场建地处西江边的龙湾村内。如此一来,华某润水泥厂就毫不费劲地将原材料运送到加工厂,加工成水泥,通过西江销往世界各地。然而,真若如此,封开县整个水源都将被华某润水泥厂所污染,周边村民只能日复一日地饮用被水泥粉污染的水,一旦处置不当,整个西江水源都将会受污染,而西江正是珠江上游干流,西江水源保护事关广东全省群众饮用水之安全。更关键的是,作为特大央企下属的华某润水泥厂,没有履行起码的企业社会责任,其默许、放任、甚至是强行要求地方政府强征暴拆,非法侵占龙湾村农民的土地和房屋,其行为恶劣到无以形容的地步,最终导致本案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案的基本事实就是:华某润水泥厂违法设厂、扩建,地方政府强征暴拆,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合力炮制了一系列冤假错案,而上诉人黄锐林三父子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保卫家门免受不法分子上门逼拆逼迁和非法抓捕,不得已才实施了将登门入室逼迁逼拆的不法之徒,驱赶出家门之本能自卫反抗行为,这是本案的真相。
二、涉案民警联合政府拆迁工作人员上门逼迁逼拆,上门非法抓捕黄锐林的行为是毫无正当性可言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合法传唤”行为。
首先,如上所述,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涉案的梁某芳、刘某永等长岗派出所民警,实施的都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为非法拆迁“保驾护航”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正当性可言。整个事件违法,其中涉及的取保候审行为也必然是违法的,由此生产的“传唤”行为同样是无法可依的。
其次,,涉案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联合送达《传唤通知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传唤通知书》只能是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断无由长岗镇政府征地拆迁组干部蒙某烯和长岗派出所副所长刘某永一起联合送达《传唤通知书》给上诉人黄锐林之理,这明显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合法传唤”是不存在的,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和办案民警一起联合上门逼迁逼拆迁才是真相,才是证据确凿、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再者,,长岗派出所民警梁某芳、刘某永、叶某勇、黎某恒和辅警林某升,联合长岗镇委副书记、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某杰,一起带着摄影机等器材工具到黄锐林家,实施的同样是“上门逼迁逼拆”的非法拆迁行为,持续两天上门逼迁逼拆,真可谓非法拆迁之心不死。一旦黄锐林不从,上述不法人员其将再次实施非法抓捕黄锐林的徇私枉法行为,再重复第一次拆迁新屋成功的经验以拆除旧屋。本案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合法传唤”行为,所谓“合法传唤”只不过是非法拆迁活动、持续上门逼迁逼拆的幌子。
最后,笔者特别强调的是,涉案的梁某芳、刘某永等办案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不管其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擅闯黄锐林家门,其“上门逼拆逼迁”的行为,其“非法抓捕”的行为,只能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绝非是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所称的“依照法定程序正常执法”的合法行为。详细说明如下:
其一,单纯从办案角度分析,涉案民警根本就不应带长岗镇委副书记、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某杰到黄锐林家,在政府与民众因非法拆迁事宜矛盾已激化到干柴烈火一触即发的严重程度下,五名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组组长上门逼迁逼拆的行为根本就不是正常的“传唤”行为。
其二,若本案的真相不是涉案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联合上门逼拆逼迁,绝不会出现和连续两天,涉案民警和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同时出现在黄锐林家里,一起上门逼迁逼拆的怪异现象。毫无疑问,只能是涉案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事先密谋”好一起上门逼迁逼拆,否则不可能两次不约而同地同时出现在黄锐林家里。,涉案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之所以事先就准备好摄像机等工具,最核心的原因就是其明知黄锐林一直都认定自己是无罪的,根本就不可能接受涉案民警所述的“传唤”行为,更不可能接受欺负到家的“上门逼迁逼拆”行为。在此情形下,涉案民警及政府拆迁工作人员仍蓄意实施“上门逼拆逼迁”行为,足以表明涉案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内心的真实想法是“不抓捕黄锐林不罢休,不实现拆迁目的不罢休”,根本就不可能是正常的“传唤”行为。在矛盾严重激化的情形下,除非有新的重大证据,否则办案民警都应主动回避、退让,不应非法“传唤”黄锐林,更不能不断地非法“传唤”黄锐林,否则其办案行为只能是假公济私、徇私枉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三,涉案的梁某芳、刘某永等办案民警,根本就没有擅闯黄锐林家门的合法权力。即便是黄锐林存在没有及时到案接受调查的事实,严格依照法律,办案民警可以没收黄锐林已交纳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可以责令黄锐林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的强制措施。但本案真相是:黄锐林仅仅是不接受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及办案民警的上门逼拆逼迁行为,不存在传讯不到案的问题,不存在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更没有涉嫌再犯新罪的问题,因此本案无需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侦查机关根本就无权先行拘留黄锐林。也就是说,涉案民警根本就没有擅闯黄锐林家门的合法权力,更没有上门抓捕黄锐林的权力,也没有上门逼拆逼迁的权力,其擅闯黄锐林家门的行为本身就是滥用公权力之违法犯罪行为。
补充说明一点,关于涉案的梁某芳、刘某永等长岗派出所民警所实施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介入政府强征强拆等违法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无法改变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涉嫌民警“着装规范”,并不能证明其涉案行为的合法性,就如检察官、法官着装规范,不等于其不会办错案,政府工作人员着装规范并不能排除其是贪官污吏一样;不能说封开县公安在《传唤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就能证明其办案行为是合法的,多少冤假错案的诉讼文书材料上同样加盖了侦查机关的公章,赵作海、佘祥林、聂树斌、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等案件,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更不能说因黄锐林一家人本能反抗了,就可以证明涉案民警的办案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本案无法改变两个最基本的事实:一是办案民警名为侦办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实为非法出警,非法参与非法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办案民警都明知黄锐林是无罪的,其实施的就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等人实施的上门逼迁逼拆行为,上门非法抓捕黄锐林的行为,毫无正当性可言,更不可能是“合法传唤”行为,只能认定为非法出警,非法参与政府主导推进的非法拆迁行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都没有杀人的故意,更没有实施任何杀人的行为,其实施的仅仅是本能的自卫反抗,也是适度的正当防卫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都没有杀人的故意。本案的起因就是非法拆迁,涉案的封开县政府、长岗镇政府和长岗派出所相关的办案民警,通过徇私枉法、诬告陷害的方式非法抓捕黄锐林,在看守所内强迫黄锐林在相关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名画押,非法剥夺了黄锐林一家新屋所在土地及房屋所蕴含的重大财产权益,在蒙受冤狱、重大财产权益被非法剥夺的情况下,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黄云来对涉案的办案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都没有采取任何过激行为,更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足以证明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一家期望的就是平静的家庭生活,根本就没有任何犯罪的故意,更没有杀人的故意。
其次,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任何故意杀人的行为。具体说明如下:
其一,,办案民警刘某永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一起到黄锐林家非法送达《传唤通知书》时,黄锐林没有实施任何过激行为,仅仅是辩解其没有实施过任何敲诈勒索行为,拒绝签收《传唤通知书》而已,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上诉人黄云来和黄世兴也没有任何过激行为。
其二,,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等办案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上黄锐林家逼迁逼拆时,黄锐林仅仅是为自己从未实施过任何敲诈勒索行为的事实作出辩解,尽管气氛不太好,但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没有实施任何过激的行为,更谈不上故意杀人行为。
其三,仅仅是当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等不法民警和政府拆迁官员意图再次非法抓捕黄锐林时,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为了保护父亲黄锐林免受冤狱之苦,免受再次遭受狱中逼迁逼拆之痛,为避免土地、房屋等合法遭受重大损失,不得已才实施了本能的自卫反抗行为。
其四,上诉人黄云来所实施的本能自卫反抗行为,目的不是伤人,也不是杀人,而是将梁某芳、刘某永及政府拆迁人员罗某杰等上门逼迁逼拆的不法之徒驱赶出家门,保护其父亲免受非法抓捕。为此,上诉人黄云来并没有打击任何人重要身体部位,其所拿工具也是随手、随地而拿的、由办案民警带上门的摄像机工具,并非事先准备好的,其打击力度与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等涉案民警所实施的非法抓捕的力度是基本相符的,并没有超出明显的限度。
其五,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及政府拆迁工作人员等人自行退出上诉人家门后,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均没有再实施任何追赶或者打斗行为,足以证明上诉人黄云来的目的就是保卫家门,免受不法之徒不断上门逼迁逼拆,以免不法人员再次非法抓捕其父亲黄锐林,事实上黄锐林一开始就被不法人员所控制住,根本就没有条件实施任何正当防卫行为,若非黄世兴、黄云来反抗,黄锐林早已再次被非法抓捕了,这亦证实了涉案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一开始的目的就是非法抓捕黄锐林。
其六,后续赶到黄锐林家门外的办案民警,因未非法闯入黄锐林家一步,双方并没有发生任何明显的冲突,也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结果,这进一步证明上诉人黄云来一家根本就没有伤害任何人的故意,更没有杀害任何人的故意。
其七,涉案民警梁某芳,因缺乏权威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并不能确定其真实死因,更关键的是,因其是案发后80多天才死亡的,其中还经过多次转院治疗,并不能排除梁某芳死于自身的潜在性疾病隐患,也不能排除其死于治疗不当或医疗事故等其他原因,并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因此,并不能因出现梁某芳死亡的原因就认定黄云来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上诉人黄云来对梁某芳的死亡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
其八,退一步来说,与上诉人黄锐林一家存在最严重利益冲突的封开县公安局,也仅仅是认定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显然,控诉机关完全是根据案发后80多天后才出现的梁某芳死亡结果来推定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这明显是机械般客观归罪的谬误结论。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云来所实施的是本能的自卫反抗行为,也是适度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行为,更不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
四、案发后,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和黄锐林都愿意向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等人积极赔偿医疗费等款项,但办案机关非法查封上诉人黄云来一家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中还包括上诉人家属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办案机关的做法明显是想让上诉人一家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将上诉人一家置于死地。
首先,毫无疑问,本案是因华某润水泥厂和封开县政府、长岗镇政府主导推进的非法拆迁活动所引发,而涉案的长岗派出所民警所实施的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行为才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而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毫无疑问对此应背负最大的责任,但鉴于其出现受伤住院的结果,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和黄锐林都愿意积极赔偿医疗费等款项及其他合理损失。
其次,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和黄锐林并不是不愿意赔偿,而是根本就没有能力赔偿,原因是案发后第二天,侦查机关便违法查封了上诉人一家所有的银行存款,该存款主要来源是拆迁补偿款,包含了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拆迁补偿款,但上述款项全部被非法查封,很明显是办案机关有意置上诉人一家于死地,非要其一家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不可。
最后,办案机关一方面把上诉人一家所有的银行存款非法查封,另一方面又指控上诉人没有赔偿损失,这明显是强人所难。更关键的是,很明显地可以看出案件背后程序的非正义性,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办案机关偏袒其系统内的、同一单位的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等人,这也是本案上诉人黄锐林等人一开始就申请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回避,应由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办案机关侦查、公诉和审判的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明显是程序不公,正义不在的违法判决。
五、涉案民警梁某芳死因不明,审案程序不公,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上诉人黄云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一审判决如此重判黄云来等上诉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错误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提出抗诉,这都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历史也将会清算本案!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采纳的鉴定意见,无法确定梁某芳的确切死因,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鉴定主体不适格,梁某芳是封开县公安局下属的长岗派出所所长,由与梁某芳关系密切的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其二,检材不完整,只是根据肇庆市医院提供的病历复印件进行鉴定,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死者梁某芳在死亡之前在不同的医院进行诊疗,而其检材只有最后一家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对其他医院的病历资料不予收集,导致检材不完整,鉴定意见具有不可靠性。
其三,对死亡方式的论证不充分。鉴定意见认为死者的损伤系他人所为,但鉴定意见并没有从医学鉴定角度排除死者失足跌伤等等可能性,也没有明确其死亡的确切诱因是什么。
其四,鉴定意见不规范。鉴定意见认为梁某芳系因头部被他人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这已经不是医学上的解释,而是对事实的推导,超出了鉴定意见的范畴。
其五,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出具的补充意见,则因其没有鉴定主体资格根本不能作为鉴定意见。
其六,在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鉴定人并没有出庭作证。法庭在鉴定意见有如此之多问题的情况下,也拒绝了辩护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明显违背了起码的程序正义。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人根据被害人的病历等材料依法作出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不需要重新鉴定的观点,明显是荒谬的,明显与正义相悖。
其次,本案证据无法确定梁某芳的确切死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梁某芳几经转院,最后死于肇庆市医院。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各医院是否存在延误治疗、医疗事故等问题,也无法排除梁某芳自身存在潜在性疾病隐患或其他原因介入导致梁某芳的死亡。梁某芳是案发后80多天才死亡的,在这80多天的治疗过程中,究竟发生了怎样的事情,并无确切证据予以证实,如因何而转院,为何没有转院到技术水平更高、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治疗过程的具体病历、医生出具诊断证明、CT等医学检查报告等关键证据均无法获悉。
最后,本案还不能排除某些情形。在侦控机关蓄意隐匿梁某芳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前提下,上诉人黄世兴有权提出合理怀疑。据知情人士称,梁某芳在汤国华医院确实摔了一跤。
综上所述,本案现在有证据无法证明梁某芳的确切死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入罪标准,根本就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六、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独立行使司法权、违反回避规定、移送案件材料不全面、违法查封财产等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处理。
本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影响了案件审理、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一审法院没有予以纠正和监督。
其一,违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根本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基石。但在本案中我们看到不少司法机关以外的人员介入到案件当中。在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期间,封开县交通局局长伍某广、长岗镇委书记卢某宇及镇干部郭某轩、卢某强、派出所民警刘某永等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到看守所内做黄锐林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封开县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在黄锐林签署拆迁协议时也是政府工作人员主持,这大概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太不熟悉如何签署拆迁协议的缘故。公诉书和判决书也认定在的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镇政府拆迁组成员一同前往。这些事实都说明,司法机关并不是在独立地行使司法权进行依法办案,而是公安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联合起来,借办案之名行非法拆迁之实,其公正性难以保障自不待言,所谓的涉嫌敲诈勒索的谎言更是无处藏身,所谓“合法传唤”根本就不可能合法。
其二,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反了回避规定。
本案被害人为封开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而本案又由封开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这就如同一个运动员兼任了裁判,案件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封开现公安局与本案的处理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封开县公安局对黄锐林的拘捕、传唤是非法的,就意味着封开县公安局要面临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错案责任,二是对梁某芳、刘某永等受伤民警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法向我们追偿。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来说,更是意味着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必然导致封开县公安局全力收集、伪造我们的有罪证据,将本案做成铁案。事实上,封开县公安局的侦查过程和结果也表明了这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案发当天封开县公安局便滥用权力,冻结黄世兴一家人全部的银行存款。第二,在案发当天,封开县公安局通稿肇庆市公安局发通稿对黄世兴等人进行有罪推定。第三,本案尚未侦查终结,死者梁某芳就被评为烈士。第四,封开县公安局调查的证人几乎全是该局的民警,却没有对围观群众进行取证。第五,封开县公安局民警的证言基本与事实不符,且存在伪证嫌疑。
其三,检察机关移送案卷不全面,隐匿重要证据。
检察机关并没有移送全部案件材料,而是选择性地移送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并隐匿了上诉人无罪或罪轻的关键性证据,更关键的是,因其隐匿了关键性证据,使得法院根本就无法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卷材料,是认定黄锐林是否真实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重要依据,但检察机关并没有随案移送,这也直接导致一审法院没有对梁某芳等人的传唤行为是否有合法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封开县公安局和肇庆市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所录制的全部视听资料是认定本案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现场的真实性以及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的关键性证据。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所举证的《封开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显示,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录制的办案光盘合计八张,已经移送到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但肇庆市检察院在庭审中并没有出示,以致无法进行质证和核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上诉人的诸辩护人数次申请调取,但没有获得一审法院的许可。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特别是辩护人已经提供了证据线索。一审法院就是在证据如此不全面的状况下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其四,封开县公安机关违法冻结黄世兴全家人的存款。
在案发第二天,封开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文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对黄锐林、黄世兴、黄云来、黄秋林及其家属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账户中主要是征地拆迁补偿款一百九十多万元,至今尚未解除冻结。根据封开县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文书,居然没有被害人申请、没有提供任何担保、也没有明确冻结数额。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本案上诉人黄世兴等人无法进行赔偿的客观事实,不仅如此,还造成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家人的基本生活都要靠亲戚救济才能维持。
结语:涉案的不法奸商华某润水泥厂及封开县政府、长岗镇政府、长岗镇派出所等所实施的非法拆迁行为,绝非个案,绝非黄锐林一家,龙湾村村民现在仍在强力抗拒政府所主导推进的强征暴拆非法拆迁行为,龙湾村村民可谓民怨冲天,谁都知道暴力抗拆是手无寸铁农民最不得已的最后选择,但这样的悲剧仍在龙湾村上演。一审法院之所以重判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检察院之所以提起抗诉,背后都少不了“杀鸡儆猴”的政治考量,目的都是为了掩盖封开县政府非法拆迁的事实,都为了减少继续推进非法拆迁的阻力。但无疑,纸包不住火,封开县政府非法拆迁的事实总会大白于天下,非法拆迁背后的冤假错案也总会有清算的一天。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所有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公平、公正地办理此案,不要再制造不必要的民怨和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群众性社会事件。
以上意见,尊请考虑。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