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瀛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9-18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 王瀛杰
笔者王瀛杰律师办理的黄女士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2016年3月1日黄女士到案,当天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0月2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3日开庭审理,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17年9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向黄女士和辩护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0111刑初2759号],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女士撤回起诉”,据此,黄女士被宣告无罪。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在一审阶段经过三次延期审理,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且超期审判。
以下为2017年8月15日辩护人递交的《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瀛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是黄女士的辩护人。
通信地址、联系方法: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510600),手机:13570979264。电话:020-37812500(律所前台总机)。传真:020-37812036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黄女士办理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理由:被告人黄女士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2016)粤0111刑初2759号],于2016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左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起公诉,贵院至今未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久拖不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从2016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黄女士取保候审已经满十二个月,至今已经超过十二个月。
被告人黄女士在取保候审期间内,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且期限届满,故申请贵院对被告人黄女士办理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事宜,望批准为盼。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辩护律师):王瀛杰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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