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瀛杰律师无罪案例之黄女士被控合同诈骗罪案《关于对〈起诉书〉的意见》

办案律师/作者: 王瀛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9-18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 王瀛杰

笔者王瀛杰律师办理的黄女士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2016年3月1日黄女士到案,当天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0月2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3日开庭审理,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17年9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向黄女士和辩护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0111刑初2759号],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女士撤回起诉”,据此,黄女士被宣告无罪。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在一审阶段经过三次延期审理,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且超期审判。

以下为2016年11月3日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发表和递交的《关于对〈起诉书〉的意见》:

1.“伙同”,这表述是不准确的。黄女士不知道《抵押借款协议》的内容,与潘先生没有意思联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丈夫的信赖,才在合同等签名的。

2.“伪造”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涉案的假房产证是内容真实、业主亦真实的、假的房产证。用伪造一词,会误以为是内容不真实,业主亦是不真实的。潘先生把内容真实、业主亦真实的、形式上是假的房产证(内容真实,形式虚假)给郭先生(若有此行为的),并没有导致郭先生对房产证的内容产生错误的认知。

3.“以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应表述为“以产权的使用权(含租赁)做担保”。产权证明指的是房产证。而产权的使用权即是用益物权

4.《抵押借款协议》中的“抵押”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根据合同的内容,双方不存在抵押法律关系,比如,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内容等

5.“骗”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潘先生和黄女士的行为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6.骗得的“得”字,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所有款项都是潘先生控制的使用的,黄女士一分钱都没有拿到。黄女士不仅没有享受任何好处,却因为潘先生的多笔借款,在多个案件中成为被告。所以,黄女士是被害人。

7.关于55万元,应考虑潘先生已经还过一部分款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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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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