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村支书、催债公司、网络水军,这些人或成“扫黑除恶”的重点对象,被打成“黑社会犯罪骨干”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2-24


 

村长村支书、催债公司、网络水军,这些人或成“扫黑除恶”的重点对象,被打成“黑社会犯罪骨干”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摘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司法机关对黑社会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组织的犯罪的打击力度达到了空前的规模,而大量涉黑的村长村支书、催债公司、网络水军及其背后的部分公关公司等,都将不可避免成为被打击对象。

正文: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从该指导意见可以看出,2018年,我国司法机关的打黑力度,将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

该《指导意见》开篇就提出,要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这些都是指哪些对象呢?

一、村长、村书记、族长、农村两委主要成员是重点关照人群

在我国农村,所谓的村霸和保护伞,往往就是村长、村委书记、族长等,他们往往有相对较强的经济和宗族势力,也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在部分地区,就成为了一方之“话事人”。

而此类人员,由于深处基层,甚至还被《指导意见》定义为属于可能威胁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在政治上操纵基层选举、经济上侵吞集体财产、强买强卖,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

二、网络黑势力:剑指网络水军

另外,该《指导意见》还指出,对于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势力,也属于黑恶势力,也要重点打击。也就是说,在官方的认定中,网络上的确是存在一批有组织的水军势力,他们在不断成规模的进行不法活动,官方将以强力手段进行整治。

三、催债公司成为“软暴力手段”的代表

对于黑社会组织的暴力手段,我们都比较好理解,即以暴力或暴力手段相威胁,但是何谓“软暴力”,根据《指导意见》,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界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就可以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手段的“其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比如在于欢案中,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此种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催债方法,就可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残害群众特征中的其他方法。

该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可以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活动。

而催债公司,就是典型的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极易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黑势力。

对于催债公司,《指导意见》并没有将其一刀切死,而是从业务性质角度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何谓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36%的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而近年来,飞速发展的部分现金贷行业,最受共公众诟病就是高利贷和暴力催收,有的平台被爆出年利率超过500%,有的平台借款人还未还款日到期,现金贷平台就雇佣催债公司开始催债,从电话骚扰本人,到爆通讯录,骚扰借款人所有的亲戚朋友同事,无所不用其极。

因此,笔者认为,讨债公司可能迎来一波整治,部分性质严重的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黑势力,从2016年的于欢案中被全国网友唾弃的催债人,到2017年立志爆掉全国人民通讯录的现金贷平台雇佣的讨债公司,对软暴力催债公司的民间声讨,终于可能要迎来实质性的官方行动。

四、表面上不具备黑社会组织“四个特征”怎么办?

在实践中,部分涉黑的村霸、讨债公司、公关公司等如果要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他们可能不明显突出自己的黑社会组织的四个必备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而本《指导意见》 是针对打黑实践中的这些新问题、新情况,规定,“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所谓的“审查内在联系”,这就类似我国金融犯罪监管领域的“穿透式管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监管风格,即便表面上四个特征不明显,也透过表面看其黑社会性质的本质。

五、如实在无法认定为黑社会,就可能构成恶势力
对于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如果符合到一定的特征,可以认定为的“恶势力”,同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也就是说,有些组织性犯罪,即便是穿透式核查,透过现象看本质,也无法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的标准,但是也可以认定为“黑势力”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六、从侦查到执行,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掌握”

《指导意见》重点指出,针对黑恶势力案件,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也就是说,对于涉黑类案件,也就是针对前文所述的四类人群,从侦查阶段开始,到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都要体现从严的精神,也就是,对此此类案件,想申请取保,加大难度、想申请不起诉,加大难度;想缓刑,加大难度、终于坐牢了,想申请保外就医,加大难度,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官、司法部门等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尽量从严办理。

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规定既是对《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的重申,其实更像是一种强调,也就是说,对于村霸、催债公司头目、网络水军公关公司老总等,要重点考虑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八、对于办理涉黑案件的律师,也有严格规定

《指导意见》还指出,对于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的;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律师辩护、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办案机关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提出司法建议。

(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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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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