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法在《鉴定意见》质证和辩护中的具体运用——以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

办案律师/作者: 王瀛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7-14


本文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中心实战经验,执笔人王瀛杰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笔者王瀛杰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律师,运用对比方式,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庭审时,笔者提交《对比表》作为证据,内容如图。

笔者在《辩护词》中对《鉴定意见》问题的辩护意见的内容如下:

1.本案已销售部分金额应当为8445.5元。

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中,认为本案已销售部分为43037.5元。但是,对比之下,大部分种类没有见到同样的实物,故应当剔除,实际已销售部分金额应当为43037.5-34592=8445.5元。详细见提交的证据《对比表》(共2页)。

2.本案未销售部分金额存在争议,鉴定价格偏高。

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假冒“BMW”汽车零配件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认为本案中未销售部分总价为228927.27。

其中序号为7、8、9、13、17共五种,占全部种类5÷20=25%,总额为19803.25元,没有按照宝马公司的《价格证明》计算。但是,其他十五种,占全部种类15÷20=75%,都按照宝马公司的《价格证明》计算,总额为228927.27-19803.25=209124.02元,占全部总价209124.02÷228927.27=91.35%。

未销售货物中,有213534.17元(暂时按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明细表》计算)是在《林某某确认的销售历史清单涉及的销售明细表》中没有对比价格情况下做出的,占全部总价213534.17÷228927.27=93.28%。

(如果剔除序号为7、9、17共三种(总价分别为3245元、205.15元、960元),则未销售货物中,有213534.17元-3245元-205.15元-960元=209124.02元(暂时按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明细表》计算)是在《林某某确认销售历史清单明细》中没有对比价格情况下,按照宝马公司的《价格证明》计算做出的,占全部总价209124.02÷228927.27=91.35%,此数额就是上述第二段数据)以上详细见提交的证据《对比表》(共2页)。

宝马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价格证明》(详见P68、70)是正品价格,与本案假冒商标商品实际销售价格相差巨大,不能最为本案确定货物价格的证据。并且未销售货物应当按照进货价计算,不能按照销售价计算,因为没能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利润还没产生。因此,本案中已销售和未销售的货物总额,可能没有达到人民币15万元,故两被告人可能是无罪的。

就算是涉案已销售和未销售的货物的总额达到刑法规定的起刑标准,由于被告人陈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被告人陈某可能是无罪的。

以上是《辩护词》的部分内容。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没有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


阅读量:535

王瀛杰

经济、毒品犯罪律师
证件号:14401201110197745
紧急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802736027)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802736027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王思鲁:关于刑事律师的“真货”营销
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实际是侵犯了被告人明经国的权利
七年了!今天,被告人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案终于落下帷幕!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行为的有效辩护研究
没有纸上谈兵的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妈讨债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吗?
贷款诈骗罪相关法律法规(2017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最新文章
职务犯罪查处中如何认定“职务、职权、职责”
如何有效维护“安邦案”“中晋资本案”等涉集资诈骗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四川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湖北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办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实施办法》
内蒙古《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