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0
申请人:王如僧,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请对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向辩护人反映,其仅涉嫌盗窃一次,且盗窃金额仅为二千元整。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的规定,汕头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因此犯罪嫌疑人刘银峰盗窃数额极小,仅仅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大部分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意见指出: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犯罪嫌疑人刘银峰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刘银峰作出生是1997年12月4日,作案日2014年12月4日,作案时,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在案中认罪悔罪。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刘银峰作案当天便已将涉案电动车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上的经济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在本案的情节,符合该款规定,请对其取保侯审。
自案发至今,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已被羁押四十七天,己受到应有的惩罚,继续对其采取逮捕措施至判决生效日,将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极其不公。
综上,请批准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
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