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亿otc平台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为何无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30


罪名: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

结果:不起诉(无罪)

这起案件值得多次复盘,特别是在当前虚拟货币案件人人喊打的情况下,到底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经营罪的边界在哪里?虚拟货币到底是货物还是货币?支付结算的行为对象到底是什么?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判定状态又在哪里?

本起无罪案例由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团队全程承办,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分层书面辩护、多次线下当面沟通的组合方式,最终取得存疑不起诉的无罪结果。办理该案的曾杰律师和卢捷培律师也因此获得当年广州市律协的业务成果奖。

一、案件初探:帮信罪和非法经营罪来回切换,总有一款适合当事人?

先简单说明行业基础背景:此前,除了综合性的大型交易所,市面上还有一种专注于某个领域(如虚拟货币OTC 场外交易)的平台,核心是提供纯信息撮合服务,平台允许买卖双方发布买卖报价、互相展示私人收款账户,承担信息展示中介作用,随着这个行业的发展,也拓展了资产质押、履约担保、违约赔付等配套机制,而单纯的信息撮合本身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支付结算业务。

而本案涉案平台,也是在普通OTC 撮合功能基础上,额外增设了虚拟资产抵押担保交易机制,也正是这一新增担保功能,引发了办案机关巨大的法律定性争议。

本案当事人为该OTC 平台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刚接手案件就能直观感受到本案的定性争议极大:办案机关在全流程中两次变更指控罪名,一边是量刑区间极重的非法经营重罪,一边是兜底的帮信轻罪,两条指控路径并行存在,当事人全程面临实刑风险。

结合全部案卷材料,曾杰律师团队快速研判案件争议焦点,制定了两条辩护思路:第一道防线从法律根源否定非法经营罪,彻底排除重刑风险;第二道防线完整拆解帮信罪全部构成要件,作为兜底无罪方案。后续围绕该思路持续输出多套书面材料、多次赴检察机关当面沟通,最终去的彻底无罪之美好结果。

二、理清办案机关罪名切换逻辑

立案、刑事拘留阶段:以帮信罪立案抓人

最初,办案机关排查发现,有第三方不法人员利用涉案OTC 平台完成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流转,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抓获平台技术负责人并刑拘,初期全部取证、讯问工作均围绕 “技术团队协助不法资金流转” 展开。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升格为重罪非法经营罪移送

侦查后期办案机关调整定性思路:该OTC 平台增设特色虚拟资产抵押担保交易模式,业务流程外观与持牌支付机构担保交易高度近似,据此变更重罪,以非法经营罪(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核心指控为平台担保功能属于无证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手握两套起诉备选方案

广强律所曾杰律师和卢捷培律师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后,检察官明确存在两种起诉思路:一是直接按照移送意见起诉非法经营罪,量刑区间重;二是回归最初侦查逻辑,以帮信罪起诉,量刑上限更低,而检察官也明确表示,他们更加倾向于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起诉,而且由于该案涉案金额重大,同类型最高法最高检出具的支付结算类指导案例,量刑都是在10年以上。因此希望律师能够积极配合,劝当事人认罪认罚,获得10年左右的量刑,这还是轻判。

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搁置不予讨论,轻罪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件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完整采纳曾杰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观点,认定非法经营罪存在无法弥补的法律定性缺陷,不再纳入起诉范围;针对最初立案的帮信罪,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具备主观明知,最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犯罪记录,实现实质无罪。

三、涉案平台核心担保交易模式为什么不构成犯罪?

本案全部争议的根源,在于平台区别于普通纯撮合OTC 平台的虚拟资产抵押担保交易机制,完整交易流程分为卖方前置质押、买方付款、平台核验履约、违约赔付四个环节,全程分三方主体操作:

卖方前置质押环节

有意出售虚拟资产的卖方,在发布售卖订单前,需要将本次拟出售的全部虚拟资产提前划转至平台专属托管账户完成锁定抵押,作为履约担保;未完成资产质押的卖方,无法对外发布售卖订单。平台仅管控、冻结该部分虚拟资产,不收取、划转任何人民币资金。

买方点对点付款环节

买方选定订单后,平台仅展示卖方私人收款账户(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平台不提供收款通道、不代收资金。买方自行通过个人账户,直接向卖方个人账户划转人民币,完成付款后,将转账截图、支付凭证上传至平台系统。

平台核验、督促卖方交割资产

平台收到买方上传的支付凭证后,仅做信息核验,确认买方已完成资金支付,随即向卖方发送履约提醒,要求卖方将对应数量的虚拟资产直接划转至买方个人账户。全程人民币资金流转仅发生在买卖双方私人账户之间,平台不触碰、不经手任何法币。

违约处置机制(担保核心功能)

若卖方收取人民币后,拒不向买方交割虚拟资产,平台可直接动用卖方预先质押在平台的虚拟资产,自动划转交付给买方,以此弥补买方损失;交易正常完成后,卖方未交易部分质押资产自动解除锁定,可自由提走。

总结模式核心特征:法币资金全程买卖双方点对点流转,平台自始至终不接触人民币;平台全部担保、管控、赔付的标的物仅为虚拟资产,不涉及法定货币资金的托管与清算。

四、检方两套指控的核心逻辑

本案检察机关在与律师团队的沟通中明确表示。该案的确属于全国第一起类似交易模式被指控支付结算非法经营罪的案子。和传统的洗钱、跑分类支付结算案件完全不同。

(一)非法经营罪(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类)

检察机关并未否定单纯的OTC 信息撮合业务本身存在违法性,全部争议聚焦上述抵押担保交易模式:

办案机关将平台整套担保交割流程类比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担保交易,认为平台深度介入交易对价清算环节,在买方、卖方两类收付款主体之间充当资金中介,符合最高检互联网金融犯罪纪要中对“支付结算业务” 的定义;在无央行支付牌照、交易流水规模巨大的前提下,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帮信罪

兜底指控逻辑相对简单:平台客观上被不法人员利用开展资金兑换,技术人员长期开发、维护整套交易系统;平台运营过程中多次出现银行卡异常冻结情形,据此推定技术人员“应当明知” 平台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满足帮信罪定罪条件。

五、非法经营罪辩护逻辑的应对

在多次与检察官的沟通中,逐渐明确了以下问题:

  1. 首先,平台的存在本身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所有关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国内的存在和运营都是非法的,但并不会直接构成非法经营罪,要看具体的行为。

  2. 平台确实设置担保履约功能,但平台担保、管控的标的物是虚拟资产,并非法定货币资金,完全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资金支付结算行为。

  3. 法定支付结算的规制客体仅限法定货币,禁止扩大类推解释

依据央行《支付结算办法》、高检诉〔2017〕14 号纪要明文规定:支付结算业务,是金融、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同时监管多份规范性文件统一认定,虚拟资产不属于法定货币,仅归类为虚拟商品、或者计算机数据,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判断,本案所涉及的虚拟货币,不在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制范畴内。

4全链路人民币资金与平台完全隔离,不存在资金池、二清行为

交易全程的人民币流转,均为买卖双方个人账户点对点直接转账,平台自始至终不代收、不托管、不划转、不沉淀任何客户法币。平台抵押、处置的只有虚拟资产,本质是为虚拟商品交付提供履约担保,和法定货币资金清算无任何关联。

区分持牌支付机构资金担保与本案商品担保,不能仅凭流程相似混同定性

正规持牌支付平台需要支付牌照,核心原因是其冻结、保管、划转的标的是人民币资金;而涉案平台仅管控虚拟商品。二者只是“担保交割” 操作流程近似,但管控标的物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简单类推适用非法经营罪的金融特许规则。

这套论证直接瓦解了检方重罪指控的底层逻辑,也是检察院最终放弃起诉非法经营罪的关键依据。

六、帮信罪指控

从定性上看,平台本身的存在的确违反当时以及目前所有关于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但是这种非法金融活动本身能否上升为直接的刑事犯罪?法律的基础常识可以告诉我们,并不构成。

而从辩护策略上角度而言,我们明确地知道,即便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律师也需要完整打掉帮信罪指控,必须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闭环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犯罪:

客观行为角度而言,平台开发初衷对标境外合规同类平台,并非为不法活动量身搭建,同时由于平台由境外运营主体委托境内技术团队开发,整体产品设计对标境外同类OTC 平台;第三方不法人员是后期自行对接渠道使用平台,属于单方面恶意利用,并非平台预设功能。

当事人仅作为外包技术人员,只负责代码开发、系统运维,不持有平台运营权限,不参与资产承兑方、商户、普通用户的推广、资金管理,无法管控下游资金来源,不存在主动协助不法活动的客观行为。

帮信罪核心要件“明知”证据不足,仅靠推定达不到起诉标准

当事人与使用平台的不法人员无任何接触;境外运营主体曾提供当地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平台在境外具备合法经营基础;平台出现银行卡冻卡问题后,当事人反而主动提出完善商户风控审核机制,不存在放任、协助不法活动的主观心态。

全案卷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明知平台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资金流转,侦查机关仅依靠“应当明知”进行推定,而应当明知的本身依据又明显不足,接近凭空猜测,证据链条存在根本性缺陷,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七、审查起诉阶段实操动作:多份书面材料叠加高效沟通,抓住退补黄金窗口期

对于这类存在重大法律定性争议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实现出罪的黄金时期,曾杰律师团队采取“书面材料持续输出 + 多次线下当面沟通” 的组合辩护模式:

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起诉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核心正式文书外,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每一轮周期内,持续向检察机关提交多轮补充法律意见、证据调取申请书、取证异议材料,针对公安补充侦查的证据逐条反驳,不断夯实我方定性辩护观点。

同时,律师团队多次赴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办案组全体人员面对面交流,并且积极参与检察院组织的案件沟通分析会议,明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全程围绕本案核心分歧——“担保标的是虚拟商品而非法定货币” 展开深度讨论,逐条出示对应法条、监管规范性文件,反复阐释金融犯罪应当严格解释、禁止类推扩大适用的司法原则,当面回应检察机关全部顾虑。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不起诉

针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非法经营罪:检察院完整采纳曾杰律师团队的法律定性意见,认定该罪名存在无法弥补的法律障碍,不再纳入起诉范围,程序上不予讨论。(即便是以该罪名名义逮捕的当事人)

针对最初立案侦查的帮信罪:两次退补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解除全部刑事追责,无犯罪记录,实现无罪的最优结果。

必须值得一说的是,本案能够取得不起诉的良好结果,离不开承办检察官团队客观中立、严谨审慎的办案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从律师角度而言,本案可提炼出两条可复用的刑事辩护思路,不仅适配虚拟货币OTC 平台案件,也能套用在商业代理代收代付、人力外包代发工资等常规商事场景:

判断是否构成无证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核心标尺从来不是有没有代收、担保、资金流转流程,而是中介管控、清算、担保的标的物是法定货币资金,还是实物/ 虚拟商品。只有经手、托管、划转人民币,才属于需要支付牌照的金融业务;单纯依托真实交易做商品履约担保,即便客户资金点对点自行流转,也不属于刑法规制的支付结算。

帮信罪的“明知” 不能仅凭行为外观随意推定,必须有直接、客观证据佐证行为人知晓他人实施犯罪;纯外包技术人员、不参与运营、有合理理由相信业务合规的,不能轻易推定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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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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