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22
传销参与人员缴纳的入门费,能退回吗?
曾杰律师、陈俊泓
1.传销活动,通过要求缴纳“入门费”骗取财物
一般来说,传销组织在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时,会要求新加入的下线人员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即要求新成员缴纳“入门费”。
当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人员所缴纳的“入门费”,无法维持传销组织承诺支付给全部上线的“返利”时,传销组织就会崩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犯罪分子所骗取财物的部分,也正是不断发展的下线人员所缴纳的入门费。
既然属于“骗取财物”,许多传销参与者便提出,他们作为已缴纳入门费的参与者,实际上是受害者,因而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退回入门费的要求。
那么,当传销组织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处和取缔时,这些已缴纳入门费的传销参与人员能否获得入门费的退还?
2.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涉嫌刑事犯罪,其所缴纳的“入门费”依照刑法规定没收,不会退还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可能获得入门费的退还。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作为负刑事责任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缴纳的入门费实际上是为了加入或者宣传传销组织,以期扩大传销组织,骗取他人财物。
其所缴纳的入门费在本质上可以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但是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中间,也有因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策划、发起、管理、协调等等组织领导人员的单纯传销参与人。
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部分传销参与人并不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负刑事责任。这部分单纯传销参与人员,能否获得入门费的退还?
3.单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不是被害人,不适用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规定
这个问题就相对较为复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的普通传销参与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法律地位与传统犯罪中的"被害人"存在本质区别。
在传统犯罪类型中,以诈骗罪为例,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相比之下,传销活动中的参与者往往不存在这种认识错误。大多数传销参与者在加入时对传销组织"拉人头"的本质有清晰认知,其主观上并不认为自己受骗。
恰恰相反,他们参与传销活动的根本动机是基于投机心理,希望通过传销组织设计的"返利"机制获取经济利益,且自信能够在传销体系崩盘前,通过发展下线等方式收回其缴纳的"入门费"并获得额外收益。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将这类单纯的传销参与者认定为受害人,不能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定。
4.单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涉嫌行政违法,其缴纳的“入门费”按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没收
实际上,此类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单纯传销参与人员,即使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按照2005年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也涉嫌行政违法,有权机关可以对该类传销参与人罚款。
简单来说,参与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本身均带有违法性质,只是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违法的程度更加严重,涉嫌刑事犯罪。
既然单纯的传销参与人员在身份性质界定上并非被害人,而是传销活动的行政违法人员,那么对于该类人员为参与传销活动所缴纳的“入门费”的定性,也相应地应定性为为用于参与行政违法活动的款项。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
因此,该类传销参与人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依法应当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会被没收,不能退还传销参与人。
5.普通消费者缴纳的费用不是入门费,而是商品的对价
此外,在要求参与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传销活动中,有时会存在这样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在主观意图上,并非是为了参与传销组织所强调的“拉人头”模式,也未怀有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利益的动机。从客观行为来看,这类人并未实施任何招募他人加入的行为,也没有促成传销链条的延伸。
相反,他们购买相关商品——例如纸巾、牙膏、洗衣液等日常用品,完全是出于实际的生活需求,并将其真正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
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员的身份应被严格区别于传销活动的参与者,而应当被认定为纯粹的商品或服务的终端消费者。
此时,该类人员所缴纳的费用不应当被定性为传销的“入门费”,而应当被认为是其购买商品的对价。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保障。
6.小结
上述论断的得出,离不开数据验证曾杰方法论的指导,该方法论要求在涉传销的理论分析中,不能笼统的认定“入门费”的性质。而是要具体区分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主体,分析其缴纳“入门费”的不同性质,得出最终的处理结果。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涉嫌刑事犯罪,其缴纳的入门费会依照刑法六十四条没收。而传销参与人员在法律性质上也并非被害人,而是行政违法人员,他们为参与传销活动缴纳的“入门费”属于用于行政违法活动的款项。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没收,也不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