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为什么被取缔?P2P模式为何涉嫌非法集资?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29


P2P为什么被取缔?P2P模式为何涉嫌非法集资?

曾杰律师、陈俊泓

1.P2P被取缔,模式涉嫌非法集资是关键因素

根据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演讲中的表态,全国P2P网贷机构数量已实现清零。

这意味着曾经风靡一时的互联网金融业态——P2P,在官方层面已被实际取缔。

关于P2P网络借贷模式被监管部门全面取缔的原因,涉及多方面复杂的因素,包括金融风险防控、投资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等多个维度。

在这些因素中,P2P模式本身以及P2P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所具有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无疑其中关键的原因之一。

本文笔者将重点聚焦于刑事法律关系的视角,分析P2P网络借贷模式为何会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具体缘由,探讨其与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相关罪名的契合点。

2.P2P平台的基本运作模式

要了解P2P模式为何涉嫌非法集资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全面把握P2P的基本运作机制和本质特征。

P2P是peer to peer的缩写,中文译为"点对点",顾名思义,P2P平台的核心业务就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点对点金融信息撮合服务,充当借贷双方的中介桥梁。

具体而言,P2P网络借贷平台作的主要功能,是为社会上拥有闲置资金的各类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以及因生产经营、消费升级、创业创新等需求而面临资金短缺的借款主体搭建一个高效的信息对接桥梁。

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一方面为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专业的信息发布、匹配和撮合服务,促进资金在供需双方之间的合理流动;

另一方面,平台会运用大数据风控、信用评估等技术手段,对借款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以及资金用途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将这些风险评估信息完整透明地展示给潜在的出借人作为投资决策参考。

此外,P2P平台还会基于市场供需状况、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为交易双方提供包括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期限结构等在内的标准化合约模板建议,协助双方达成借贷协议。

当然,作为提供这些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的对价,P2P平台会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费用标准,向交易双方或单方收取相应的信息服务费、账户管理费等合理费用,这也是平台维持运营和实现商业价值的主要收入来源。

简单来说,P2P平台就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中介。

3.P2P平台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付息,涉嫌非法集资。

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并没有很大的问题,但在商业模式的实际运转中,P2P的模式出现了行业性的异化,使P2P的定位从信息中介逐渐变为了信用中介,从而涉嫌非法集资。

从上文P2P的模式可以看出,P2P平台本质上只是“信息贩子”,其作用是为借贷双方提供对方信息。

具体出借方是否将资金出借、借款利率的高低以及借款方是否接受都无法由P2P平台决定,借贷关系只是发生在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P2P平台收取的费用本质上也只是“信息服务费”。

从这样的法律关系而言,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到期后,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本付息,P2P平台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出借方“兜底”,替借款方偿还本息。

但是,在实际商业操作中,不少具有闲置资金的出借方出于专业能力的不足,怠于审核繁杂的借款项目信息以及对于资金安全的追求,往往不愿意将大量资金投入到P2P平台上。

由于P2P在定位上主营业务为资金撮合服务,其平台本身并不直接出借资金而仅收取服务费,其盈利程度与出借方出借数额高度捆绑。

因此大量P2P平台为了提高出借方借款信心,选择通过为借款方提供平台担保、与资金出借方约定年化固定利率等等方式,在实际上为资金出借方提供了保本付息承诺。

这就使得P2P平台从纯粹的信息中介变为了类似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这就具有了非法集资“利诱性”的特征,从而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更为严重的是,有些P2P平台表面上伪装成信息中介平台,实则亲自下场参与吸收资金。

这些平台往往通过编造虚假的借款人身份信息,或者寻找名义上的挂名借款人,同时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资金需求项目,以此为掩护为平台自身募集资金,实现自融自用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如果平台还同时向出借人作出保本付息或类似承诺,这种行为就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特征。

4.结语

综上所述P2P平台从原本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逐渐偏离,通过直接或间接为资金出借方提供保本付息承诺,甚至亲自下场参与吸收资金、自融自用等行为,逐渐变成类似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当然,P2P平台被取缔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市场的萎缩,实际上大量的民间市场主体有着商业银行无法满足的旺盛的融资需求,P2P退场了,就会有一个新的商业业态模式来填补这部分具有融资需求,却又无法获取银行贷款的市场份额,这一新兴的商业主体就是小额贷款公司,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又有什么刑事法律上相关的风险呢?下一文,笔者再做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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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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