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员工卖出美股,只能走地下钱庄么?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12


一个国内企业的员工,其所在企业在美国上市了,员工卖出他的美股后,收入是如何监管、如何汇入国内?如何结汇的?

比如中国员工张三,他为国内某互联网企业工作,该公司几年前在美国上市,张三作为老员工,拿到了相关股权激励的份额,几年后,张三选择卖出美股,拿到美元后,他遇到一个问题,如何把这些美金安全合法的入境国内,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找地下钱庄兑换?此前在杭州就发生过类似的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非法经营罪,该员工不仅把自己的股权款用于兑换,还介绍同事也通过钱庄兑换,该员工以此获利不菲。检察院将这两部分金额都一起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涉案金额起诉到法院。当然,最终的结果,并没有这么糟糕,法院认定,该员工自己的外汇,不纳入涉案金额,仅仅将其介绍同事出售的美金获得手续费的部分,认定有营利目的,导致该案的犯罪金额数额大大减少,该员工获得较轻的判决。

该案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也是一个教训,教育所有同类的人,不要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红线。

那这种海外股权收益,有没有合法入境路径?当然有。

中国员工出售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如美股)后资金回国的过程,受到严格的外汇监管,其核心是“登记”和“专用通道”。

有观点认为,整个过程可以清晰地分为境外和境内两个阶段:中国员工在境外卖出股票后,资金进入海外券商商户内,员工将资金汇入自己的个人境外账户或通过券商账户直接汇回,其既可以利用个人便利化五万美元额度直接结汇,也可以通过相关登记手续全额结汇汇入,在“交易性质”一栏中选择“431-雇员认股权”或“430-投资收益”,并写明款项性质为“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

还有的人为了规避额度限制,而将一笔大额资金分拆给多个家人或朋友,让他们用自己的额度代为结汇。这种行为被称为“蚂蚁搬家”,会被外汇局系统迅速侦测到,并列入“关注名单”,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有观点认为,这种员工的股票收入,确定是可结汇的经常项目收入么?还是资本项目收入呢?

从专业角度看,这种感觉很敏锐——股权激励收入的性质确实存在交叉性。但核心在于外汇管理对“职工报酬”的界定:尽管交易形式是资本市场的证券买卖,但资金本质是雇主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外管局明确将其划入“经常项目-职工报酬”范畴(如外管局2012年7号文和汇发〔2014〕37号),这属于特殊规则例外。这类海外股权收入正因为被外汇管理部门按“职工报酬”处理,划归为经常项目,从而享受便利化结汇政策。而如果是普通的中国公民在海外的个人证券投资收入,则属于“资本项目收入”,并没有理论上完全合规的路径结汇。

根据监管精神,境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等外汇收支活动,应当通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股票交易明确属于此范围,但实际上,境内无对应金融机构通道,相应收益也无合规渠道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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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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