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质给人挂靠,对方拿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老板构成犯罪吗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8-03



借资质给人挂靠,对方拿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老板构成犯罪吗

 

今天接了一个咨询,很像我以前在珠海办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这个咨询内容如下:

 

甲公司是一个建筑公司,B找到甲公司的老板A,说他的亲戚C接了一个当地的项目,需要借用他的资质挂靠,老板A与B认识多年,基于信任,就答应了。

 

事实上,挂靠在建筑行业非常普遍,A也没多想,于是C就以甲公司的名义接了项目,事后也以甲的名义开了发票给发包方,发包方把工程款打到甲公司账户,A扣掉相应的税费后,把工程款打给了B,B原封不动打给了C。

 

两年后,C因为涉嫌其他事情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在C的手机里找到了挂靠的相关记录,于是进行了调查,发现所谓的项目根本不存在,所以认为A、B、C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把三人都抓了。

 

这个案件中,我认为A明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有两个:

 

第一个,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方后,如实申报销项了,发包方的抵扣行为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这个案件的税款流向如下:甲公司申报销项时,税款从甲公司流向甲公司所在税务局,发包方申报进项时,税款从甲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流向发包方所在地税务局,再从发包方所在地税务局流向发包方。也就是说发包方抵扣的税款,实际上就是甲公司缴纳的税款,国家的税款并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由于所谓的项目并不存在,那么甲公司本就没有缴纳增值税款的义务,因此税务局没有收到税款是正常的,不能认为钱进入了税务局,又从税务局流了出来,就是税款流失了。

 

当然,甲公司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列入成本,抵扣企业所得税,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税款仅限于增值税,不包括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款。

 

第二个,甲公司的老板A是基于对B的信任,出于帮助B,才答应让C挂靠的,因此并没有从中收取挂靠费,也没有从工程款中扣取了除税费之外的其他款项,这说明老板A主观上不知道项目是虚假的,C或者C与B一起欺骗了A,既然A主观上不知情,就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依法不能追究A的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A知道项目是虚假的,发票上的内容是虚假的,明显就是在从事违法犯罪,怎么可能不从中拿点好处。

阅读量:357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