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token案的数字货币上缴国库,为什么不是发还给传销受害人?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14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Plustoken案被定性为传销,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就是该案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数字货币资金及相关资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有不少公众疑惑,对于传销案而言,相关的资产是大量的底层参与者支付,来源于他们合法所持有的数字货币资产,这些财产为什么不会像非法集资案那样按比例退回给相关的参与者?而是要统统予以没收?

 

这是因为,在传销犯罪类案件中,对于普通的参与者,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如果无法认定其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相关赃款赃物就不能够作为其损失给予退赔,而是应该根据刑诉法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问题的争议点就在于,传销案的普通投资者、参与者,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传销行为本身为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在传销活动中,相关人员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组织策划传销者,第二类是介绍、诱骗他人参加者,第三类就是单纯的参与投资者。

 

相关规定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而言,所有传销的参与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比如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对于这三类人员,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处罚最轻的,就是针对普通的单纯参与者,其处罚规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意味着,在行政监管领域,即便是普通的参与行为,都可能受到处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事领域,将其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显然困难很大。(当然,实践中工商监管部门很少会对普通的参与者进行相关处罚措施)

 

而对于其他非法集资类案件,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理,根据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明确了对于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但是该规定的内容,主要是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比较典型的非法集资类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也属于涉众型的集资类犯罪,但是并没有在该规定中被明确纳入。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资参与人,虽然也没有明确他们就是刑事案件的(受)被害人,但是在相关退赔的规定或意见中都等同于刑诉法中规定的被害人的权利。

 

司法实践

 

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全国各地审判的大部分传销类案件,法院判决认定存在被害人并判决被告人发还或退赔被害人(或受害人)损失,或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案件非常之少。绝大部分案件在判决中未明确是否存在被害人抑或涉及退赔被害人损失问题。比如曾律师查询到的全国2019年传销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书数量是2343件,判决书中明确发还被害人的只有11起。(该数据仅供参考,不具有精确性)

 

刑法理论

 

根据刑法学界的观点,传销犯罪属于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层级越高的参加者(其中部分人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就获利越多;案发时,层级最低的参加者就成为受害者,只有他们受骗了,传销活动才能够得以暂时的维持和扩张。因此,在刑法学理论范围内,传销类犯罪是有受骗人,也就是受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对他们的经济损失,通过退赔的方式,进行相关的赔偿或补偿,也具有合理性。

 

而回到Plus token案中,大量的参与者或投资者,最开始仅仅只是数字货币钱包的使用者,他们交付数字货币到钱包,然后委托平台采用投资获利,他们到底是因为受骗而支付相关的数字货币资产,还是想通过支付相关的数字货币获得发展他人的资格,从而获得相关传销返利,这一点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对于该传销案中实际受损失的底层参与者、投资者,如果他并没有发展下线,那应该可以认定其等同于刑事案件中的受骗者,也就是被害人,在司法处理中可以从被告人或者是相关涉案平台的赃款赃物中,对其给予相关的赔偿。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研究员卢捷培对传销犯罪参与者主体地位及相关赃款处置问题所进行的分析与解读,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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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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