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期要升到15年?有何影响?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7-06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将提至十五年?

为了遏制金融乱象,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会讨论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最重要的两个罪名,一个是集资诈骗罪,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原来是死刑,后来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因此目前其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而如果对其刑罚结构调整,可能的方向是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或者是降低认定犯罪数额或者情节的门槛等。

目前,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原文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一直就是十年。但是在今年,为了加强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打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提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提升到十五年。该草案一旦通过,影响将会很大。

从性质上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体一点,实际上是侵犯的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秩序。因此也有戏言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就是“没有牌照,非法从事银行存款业务的罪”,属于对于特许经营制度的侵犯,类似于“非法经营罪”。

比如没有保险、证券业务牌照,做了保险、证券业务,就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刑就是十五年。(所以也一直有人疑惑,为什么侵犯了银行的“蛋糕”,最高刑是十年,侵犯了券商的蛋糕,最高刑是十五年?看似“不公”)

而此次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也被提升到十五年,那就和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一致。

二、对于正在审理的非法吸存案件,刑法修正案是否有溯及力?

假如该法案通过,对于正在审理的非法吸存案,是否会有影响?是否会依照新法执行?

答案是并不会。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当然,在特殊时期也有例外,比如根据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的规定,对严重破坏经济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实行从新的原则,“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

而刨除这些例外情况,从旧兼从轻,就是一个通行规则,可以整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目前正在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将会依然按照刑法旧有的内容审理。包括已经立案、起诉、开庭的案件。

2.对于已经按旧法判决生效的案件,不受影响。

3.对于那些一直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新法实施后被立案的案件呢?比如对于很早就持续进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开始于新法之前,一直没立案,但在新法实施后立案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按照目前的规定,这类案件,按新法审理。

依据是,最高检《关于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连续犯,继续犯这类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情形,适用新的修订刑法。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7月6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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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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