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的“社区矫正”是指什么?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6-01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杨天意: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罪责相对较轻的犯罪分子在监管场所外进行教育、感化,以“矫正”其罪行、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的一项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很对人来说都比较陌生,在实务中也很少受到关注,主要是因为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才符合适用条件。虽然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并不普遍,但笔者认为,作为刑事法律工作者,深入了解这一制度还是很有必要的。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如何形成的?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从试点—立法—确立—逐步完善的过程,其间历经了近十年的时间才最终形成这一制度。

2003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称“两高两部”)决定,在北京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

2009年9月,“两院两部”出台《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至此,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明确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制度得以正式确立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3月,两高两部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2019年12月28日,《社区矫正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实施后,我国将有独立的法律规制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为什么要推行社区矫正制度?

长期以来,因受重刑主义以及刑罚“报应主义”思想的影响,多数国家对于刑罚的适用,都是将犯罪与社会进行隔离,并在封闭的环境中对其进行监禁与改造的方式进行。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轻刑主义逐渐盛行以及刑罚由“报应主义”向“目的主义”的转变,欧美主要国家开始对刑罚适用的方式进行改革,逐渐步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制度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出现。

笔者认为,我国以及世界各主要国家之所以要推行社区矫正制度,除了受到前述刑罚观念转变的影响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其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推行社区矫正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并提高刑罚实施的效率。较之于将罪犯关押在特定的监管场所进行监禁,把罪行较轻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并借助社区的资源对其进行改造无疑可以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降低行刑的成本。而这部分节省的司法资源又可以集中用于对罪行较重的罪犯进行改造,这无疑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二,将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罪犯本身并没有与社会脱节,与“隔离式”改造相比,社区改造避免了轻刑犯与重刑犯混在一起导致潜在的“交叉感染”,避免犯罪分子因与社会长期脱节导致的适应困难甚至二次犯罪。

综上所述,推行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我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社区矫正的前提是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其犯罪行为或出于过失,或是基于错误的认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相反,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较重,社会危险性较大,是不可能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杨天意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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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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