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首先要关注的问题是什么?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2-27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民间借贷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律师首先要关注的,是借款人(集资人)的借款对象,也就是出借人,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不特定对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很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两者都会承诺保本付息。但是,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确,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特定对象之间,这里的特定对象,是指亲戚、朋友、单位内部之间。比如前几年常见的单位内部集资采购,亲友之间为了相互帮扶而达成的借贷协议。


因此,这类案件中,律师要重点审查的,首先就是确定出借人的总体人数、范围、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何时认识、借款原因、交往基础、持续时间等等,这些都可以通过相关的笔录、借款协议、证人证言等综合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



比如在福建莆田此前发生一起比较出名的民间借贷类非法吸存案,被告人林某最终被判无罪,关键理由就是从借款对象来看:第一,被告人借款人数相对较少,仅为10人;第二,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林某明、林某洪、林某凤系同村村民,其中林某明又系朋友关系、林某洪又系亲戚关系;林某友、林某桂、林某荣、林某飞系邻村村民,其中林某荣又系同学关系、林某飞原先多次借款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通系被告人林某某的远房亲戚,多年前就互相借款;黄某恩系向银行贷款后借给被告人林某某;另一借款对象陈某英虽然自称原来不认识被告人林某某,但其原系莆田盐场职工,与林某通系同事关系,通过林某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林某。因此,从借款对象看,不应认为被告人林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


其次,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林某并未积极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黄某恩、陈某英、林某明、林某飞、林某通、林某洪都是基于被告人林某提出借款后将钱借给被告人林某,只有林某荣、林某凤、林某友、林某桂4人称被告人林某有吸收存款或听说被告人林某有吸收存款,而主动要求借给林某某,金额仅为81,000元。


最后,从借款事由看,有251,100元是被告人林某某提出要求借款,除了向远房亲戚且多年前就互相借款的林某通借款18,400元未提及借款事由外,向林某洪、林某明、陈某英、黄某恩借款182,700元时被告人林某某均言明是承包工程、做生意或承包盐场需要,向林某飞借款5万元时更声明自己资金紧张。


因此,这个案件是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无罪案例,对于民间借贷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这非常明确的指引作用。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12月26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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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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