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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感言

  • 不明知所涉药品为假药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 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别以为是小事!!!
  • 从涉毒案视角谈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 办案札记|社会潜规则中“罪与非罪”的思考
  • 刑事辩护有“破”有“立”
  • 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要为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刑辩实务:检察官应对被告人翻供有哪些“绝招”?
  • 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阅卷了,审判阶段仍然需要阅卷
  • 经验谈:签署认罪认罚,律师还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 遭遇刑事犯罪,我们该怎么办?
  • 简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如何委托机构评估损失?
  • 取保候审:分享一起跨境电商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办案心得
  • 黄坚明律师:简析涉毒案之从“绝望囧境”到“柳暗花明”的辩护心路历程
  • 非法证据要坚持排非和证据审查并重的原则
  • 诈骗案件被害人过错不是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
  • 闲谈:我和办理批捕的前检察官聊,为什么侦查阶段很需要刑事律师
  • 谢政敏律师感言 (十九)
  • 不可以将普通的虚假诉讼评价为虚假诉讼罪
  • 低调!低调!无罪辩护!
  • 辩护,改变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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