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阅卷了,审判阶段仍然需要阅卷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7-12



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阅卷了,审判阶段仍然需要阅卷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侦查阶段已经介入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从检察院拿到了卷宗,很多辩护律师就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复制卷宗了,审判阶段就没有必要复制了,也就不再到法院阅卷。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看到的卷宗只是在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而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仍需会见嫌疑人,仍然有权调取案件的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终结时,还会出具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还要在辩护人的现场见证下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有这述证据材料都保存在检察卷宗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是看不到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究竟进行了那些办案活动,收集调取了哪些证据,我们是不了解的。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只能看到纸质卷宗,对于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是难以看到的,缺乏上述证据的卷宗是不完整的,显然是难以实现专业的、有效的刑事辩护的。

认真阅卷卷是律师了解案情,发现案件问题,寻找案件突破口的最重要的途径,卷宗是记载案件事实的最主要的载体,完整阅卷的前提就是完整复制卷宗。只有完整地复制卷宗,我们才可能有效地对全案卷宗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案件的薄弱环节,找到案件突破口,实现有效辩护。卷宗复制不完整,就难以完整阅卷,更难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辩护就成为空话。

在实务中,有些律师没有认识到全面复制卷宗对辩护工作的重大作用,复制卷宗不完整,仅复制自以为重要的卷宗,办案人员提供的卷宗不完整的,也不提出异议;还有的律师复制卷宗草率、马虎,仅复制纸质卷宗,忽视了对视频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复制;还有的辩护律师只重视复制实体方面的卷宗,涉及程序当方面的卷宗往往不予复制,还有的认为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只复制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笔录等言辞证据,忽视了对客观证据卷宗材料的复制,这些都是极端错误的。殊不知细节就隐藏在卷宗中,隐藏在我们认为并不重要的卷宗之中,如果不完整复制卷宗,就无法全面完整阅卷,就无法发现那些隐藏在案件深处的问题,贻误辩护时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作为一个专业的、负责任的刑事律师,即使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拿到案件相关卷宗,在审判阶段,仍需到法院进行全面、完整阅卷,复制检察卷宗及相关的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其他在审查起诉阶段看不到的相关证据,为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实现有效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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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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