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21
危害生产安全相关罪名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危害生产安全罪名是指刑法规定的与生产安全相关的罪名,其在刑法条文中不属于单独的一类罪名,其罪名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大类罪名中。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危害生产安全涉及罪名包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从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危害生产安全罪名不仅涉及生产活动,还涉及组织群众活动与消防有关活动。下面本律师针对上述罪名,论述下相关罪名的认定、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情节。
一、危害生产安全相关罪名及立案追诉标准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构成。本罪名中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关键点是行为人的违规行为与铁路安全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事故非由违规行为直接引发,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行为。本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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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当然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但对于违章冒险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则是明知的。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 “冒险组织作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危险作业罪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罪属具体危险犯,无需实际损害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构罪: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对于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再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此外,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作业罪中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1.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2.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3.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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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本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本罪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后的结果是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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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本罪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九)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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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生产安全相关罪名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十二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6.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危害生产安全相关罪名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十三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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