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二十三): USDT承兑商的法律风险是如何形成的?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9-02


作者:

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承兑商在OTC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是虚拟货币得以在市场上顺畅流动不可或缺的一环。承兑商承担着以合理、稳定的价格对USDT进行兑换的职能,并以这种稳定的兑换支撑市场的流动性。但由于OTC交易市场逐渐成为电诈、网赌等犯罪洗钱的重灾区,以及受到国家对虚拟货币政策逐步收紧的影响,承兑商本身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这些风险实际上是由承兑商的交易地位决定的。

 

核心问题:交易地位决定法律风险

USDT承兑商的风险来源于USDT场外交易的模式本身。这一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承兑商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各种途径收购USDT,并将USDT在其注册的场外交易平台进行挂售。平台根据买卖双方挂单的情况,对订单进行匹配。承兑商与客户的订单完成匹配后,由客户向承兑商登记的银行卡进行打款,承兑商向客户的钱包划转USDT,平台在这一过程中承担信用第三方的职能,保证订单顺利完成。这一交易模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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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以看出,承兑商在整个USDT场外交易中处于USDT及资金流转的中心位置。这一位置是由承兑商的性质决定的。从USDT的流向来看,承兑商本身是天然的“搬砖者”,低价买币、高价卖币是其基本的业务模式;从资金的流向来看,作为USDT的承兑方,资金从客户端流向承兑商,并在USDT采购过程中流向卖币方。因此,无论是USDT币链还是资金链,承兑商都处于中间商的地位。而承兑商的法律风险,就来自于这样的两头漏风的“中间商”的交易地位。

之所以说是“两头漏风”,是因为无论币链还是资金链,都可能给承兑商带来法律风险。

首先是资金链,这是承兑商最大的风险敞口,也是最容易出现法律问题的端口。自币圈“冻卡潮”开始,许多承兑商因为在资金端收到了“黑钱”而陷入风险的漩涡,轻则冻结银行卡,重则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究其原因,还是因为USDT成为电诈、赌博犯罪洗钱的重灾区。而承兑商由于交易量、交易规模较大的缘故,收到不明款项的风险也急剧增加。每一笔来历不明的资金,都可能成为引爆风险的导火索。

其次是USDT币链。在这一链条中,承兑商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上游,即USDT的采购端。买币的风险原本并不为承兑商所重视,但近段时间,由于政策上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趋紧,以及搬砖利润空间逐步被压缩等原因,许多承兑商尝试更多采购渠道,并开始在线下收购USDT,法律风险由此产生。这些风险同样来源于电诈、网赌等犯罪活动,不同的是,前文所述的是电诈、网赌平台通过向承兑商购买USDT进行“入金”,而线下以及各种途径卖出USDT,则是通过卖币实现“出金”的路径。在这一过程中,承兑商由于买到了来历不明的USDT,同样会产生法律风险。

 

承兑商可能涉及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如前文所述,承兑商面临的风险有多种,既有民事领域的法律风险,也有刑事领域的法律风险,笔者在此仅就刑事领域可能涉及的两类典型的法律风险展开讨论。

1. 涉嫌帮助支付结算的法律风险

由于承兑商的交易地位,司法机关在追诉电信诈骗案件或网络赌博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追诉涉案资金去向,或是追诉涉案USDT的去向,都有可能追诉到收取了涉案资金或USDT的承兑商处。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追诉,通常会按照承兑商涉嫌帮助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的行为加以入罪,这类案件通常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包含了多项通过互联网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承兑商可能涉及的主要是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要存在支付结算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因此,只有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支付结算行为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并不是指获利的数额,而是指交易金额。

 

2.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法律风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对于承兑商而言,司法机关认定承兑商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逻辑在于,承兑商收购来历不明的USDT或因出售USDT收到来历不明的款项,都有可能构成对犯罪所得进行转移或销赃的嫌疑。这一风险产生于承兑行为本身,因为承兑的过程既是资产形态的转换过程,也是资金、资产进行转移的过程,如对来历不明的USDT或资金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则司法机关可能认定兑换的行为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综上,本律师认为,承兑商可能面临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为涉嫌帮助支付结算的风险以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风险,这两类风险的产生是由承兑商在OTC交易市场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对于承兑商所面临的这些风险的化解,以及面临刑事案件如何展开辩护工作,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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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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