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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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自今年7月1日起,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笔者认为,最高检此次以“专项活动”的形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特殊的意义。近几年来,由于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案件频发,“扫黑除恶”专项整治以及去年以来重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等一系列打击犯罪的专项活动,刑事司法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部分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集团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一锅端”的方式,上至核心、骨干分子,下至一般人员,一并予以拘捕。一个案件动辄抓数十人乃至上百人的新闻也屡见报端。在这一过程中,就产生了所谓的“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的问题,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甚至未必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甚至几年的情况不算鲜见。对嫌疑人进行羁押,虽然有利于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但对许多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员进行长期羁押,既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及社会人力资源,也对这部分人的生活及家庭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羁押必要的重要标准,但这一标准在以往的审查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因此,这又导致了“社会危险性标准虚置”的问题。
有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最高检此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并特别提出了司法实践中“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社会危险性标准虚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的突出问题是非常切合时宜的。
实际上,这并不是最高检第一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了。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最高检曾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与前次不同的是,本次专项活动除了审查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案件,还增加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以及“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
在我国刑诉法体系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刑事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实施有着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此总结八个问题,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羁押必要性具体由哪个单位进行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例如,张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广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负责办理该案,则应由该区检察院捕诉部门对张三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单位,在“捕诉合一”之前,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在“捕诉合一”改革之后,为了提高审查效率,改为由捕诉部门统一办理。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何启动?
1. 检察院依职权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 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 监所建议审查: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查完毕?
1. 立案:审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2. 审查: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分为立案和审查两个阶段,立案阶段期限为三个工作日,检察机关会出具准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立案后的审查阶段,检察机关会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如案件复杂,审查期限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是使用的是“工作日”,而不是“自然日”。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都审查哪些内容?
检察院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是怎样的?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七、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哪些情况下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这要分两种情况:
1. “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2. “可以”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认罪认罚的;
(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八、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应如何处理?
1.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1)由检察官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2)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3)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2.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3. 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以上就是笔者整理的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的八方面问题。从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偏向于对法律实体的审查,对于明显无罪、轻微,证据完全固定或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但实际上,因案件变化导致出现明显无罪、罪轻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因此,以法律实体问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要求是比较高的。此外,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按规定只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人员才“可以”经审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而本次专项活动将这一条件放宽到“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无疑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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