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十四): 虚拟货币涉传销犯罪案件,应如何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9-02


作者: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虚拟货币涉传销犯罪案件,卷宗浩如烟海。笔者曾办理过的此类案件中,卷宗少则数十本,动辄上百本。究其原因,是因为传销类案件作为涉众型案件,具有涉案人数多、涉案资金巨大的特点。数十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上百位证人的证词,再加上上亿资金的流水、一整柜的文件,这些足以让阅卷工作变成一项浩大的工程。作为辩护律师,在面对此类案件繁重的阅卷工作时,唯有高效地阅卷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及效率。

笔者认为,高效阅卷的第一步,就是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入手,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来来梳理、归纳案件基本客观事实,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目前侦查机关的办案风格有关。在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以便于第一时间了解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

第二,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作为犯罪活动的实施主体,其对于案件情况的供述能够直观反映出案件的客观事实。

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进行阅卷工作首先要审阅的一类证据。

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我们应如何进行审查,又应当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首先,应梳理供述中的事实脉络,整理归纳客观事实。

对于虚拟货币涉嫌传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通常首先会让犯罪嫌疑人讲述其实施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就其关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讯问。对于这一部分的供述,是我们阅卷的时候首先要关注的内容。具体而言,我们通过这一部分的阅卷,要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事实行为、主观动机、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等等。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归纳和整理,我们对案件情况便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我们也应重点关注并归纳两方面的事实:

其一,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事实,包括虚拟货币的技术来源、发行方式等,审查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

其二,与传销模式相关的事实,包括传销的层级、推广方式、是否收取入门费、人头费等。

关于这部分内容,笔者认为应当在阅卷笔录中明确、清晰地整理出来,以便于我们全面掌握案件全貌。

其次,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的前后一致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具有一致性,既是侦查人员关注的重点,也是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所谓“一致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某一问题的多次供述与辩解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前后矛盾的情况出现,是否能够保持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

供述与辩解的一致性,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心理状态、精神压力的变化,对某一问题供述和辩解的差异性。对于案件的关键事实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讯问时可能对侦查人员进行隐瞒甚至欺骗,而随着心理防线的逐渐崩溃,对于事实的陈述可能会逐步深入。也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开始如实供述,最后却翻供的情况。

我们在审阅供述与辩解的时候,应当关注供述与辩解出现变化的时间节点,并在阅卷笔录中予以标明,以便于我们考察其供述与辩解出现变化的原因,并审查对于这一问题的供述能否予以采信。

再次,应关注具有猜测性、主观性的供述

在虚拟货币涉传销犯罪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是涉案人数较多的集团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过程中,会就其他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其他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进行供述时,可能会出现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或是具有基于主观臆断的结论性、猜测性、评论性的观点。

笔者认为,类似于这样的供述,对于其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都是极为不利的,但这样的供述并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在阅卷笔录中,我们应当对这部分内容予以单独提炼,以便在质证过程中对其“三性”进行审查。

最后,应审查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例如采取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罪供述,或采取诱供、骗供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误导、诱导其进行有罪供述。

笔者认为,在审阅供述和辩解的材料中,我们要留意讯问时间以及提讯的记录能否对应,判断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要关注侦查人员的发问方式,判断是否存在诱供、骗供;如果出现当事人的供述存在重大前后不一的有罪供述时,应考察这一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诱供、骗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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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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