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07
作者: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我国建立了出口退税制度,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建立出口退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贸易中进口及出口环节的双重课税,以增强本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但在出口退税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一些人开始利用退税规则及监管的漏洞,采用各种方法骗取出口退税,而以“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便是较为复杂和隐蔽的一种模式。
何为“循环出口骗取退税”模式?
循环出口骗取退税,是指行为人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选择特定的出口货物,将货物真实出口到境外,再进口到境内以再次出口,以此循环往复实现多次骗取出口退税的骗税方式。这一骗税模式也被称作“道具物流循环骗税”模式,而行为人选取的用于循环出口的货物、物品,因为只是用于骗税的媒介,因此被称为“道具”。
“循环出口骗取退税”的主要行为模式
1. 选取出口退税率较高的货物、物品作为循环骗取出口退税的“道具”。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口国与进口国对货物进行双重征税的目的,因此出口国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具有退税资格的主体退回其国内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基本实现零关税或低关税出口。由于不同的货物、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适用的税率有高低之分,相应地,不同货物、物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也有所区分。行为人在选取循环出口的“道具”时,为了实现骗取退税款的最大化,通常会选取退税率较高的货物、物品,如纺织品、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等,这些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达到13%或更高。
2. 在境内将货物、物品包装成高价值商品,将货物交由具有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出口,获取出口单据及完税证明,并骗取出口退税。
在确定了用于循环出口的“道具”后,行为人通常会对“道具”进行重新包装,例如对服装进行贴牌,以将其包装成高品质或高价值的商品,便于其“提高”商品采购价格,以获取更多补贴。
对“道具”进行重新包装后,行为人需要制作全套的出口单据,包括采购合同、外销合同、报关单证、货运单据、采购发票等等。以上单据并非由某一主体单方面完成,参与这一过程的主体通常会涉及商品出口产业链的多个主体,包括境外采购商、境内供货商、出口商、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海运公司等。行为人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嫌伪造内购外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在取得以上可用于获取出口退税的全部资料后,行为人将以此申请出口退税。
3. 在境外对出口商品进行处理后再进口,实现“道具”回流,再经过境内多环节“清洗”后再次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
行为人通常会与外商合谋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在出口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外商对所取得的货物有多种处理方式:
其一,对于部分可拆解的商品如手机、计算机等电子产品,行为人可能在境外将其拆解成电子元器件,再以半成品、原材料或非限制类固体废弃物的形式以低价低税率进口入境;
其二,行为人也可能改变进口申报编码,将原出口商品按照税率较低或零税率商品的品名及编码进行申报进口入境;
其三,行为人也可能通过直接走私入境的方式实现“道具”回流。
在原出口的货物入境后,行为人会在境内对货物进行多环节的“清洗”,例如将拆散的半成品、零部件重新组装,或将入境后的商品再重新包装,在“清洗”完毕后开始新一轮的循环骗税活动。
“循环出口骗取退税”模式可能涉及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本律师认为,“循环出口骗取退税”是一种较为复杂、隐蔽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模式。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利用某一种“道具”,通过生产及物流链条的循环实现商品的循环出口与进口,以实现多次骗取出口退税。这一模式对“道具”的利用效率较低,但由于上下游链条较长,且有真实商品进出,因而加大了海关稽查的难度,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也正是由于该模式涉及到从产品链到物流链的双重产业链,其牵涉到的涉案主体、涉及的罪名也更为复杂。“循环出口骗取退税”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行为人可能会因多个行为涉及数罪的并罚或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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