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杨天意: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几年的网贷行业,平台“爆雷”几乎成为了行业“新常态”,许多为大家所熟知的大平台都不甘人后,纷纷“自爆”。在平台“爆雷”之后,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两个问题:投资的钱能不能拿回,借平台的钱要不要归还?
对于前一个问题,其实已经很明确了,当然是可以拿回的,问题是可以拿回多少,这里我们也就不再展开讨论。对于第二个问题,借平台的钱要不要归还?可以肯定的是,钱当然也是要还的,问题是借款的时候平台约定的利息要不要还?这个问题,解释起来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其实是一个有点复杂的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切入。
第一视角:刑事法律层面P2P平台借款利息的定性
从刑事法律层面展开讨论,我们就要首先分析P2P平台的违法性。P2P平台的违法性,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国家许可,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并违法从事信贷业务,最常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来看,似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包含一项违法行为,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我们都知道,吸收存款的个人或经营主体自然不可能是把钱放在那里用来观赏的,吸收资金的目的当然是使用资金。那么,这里实际上就基于使用资金而产生了二段行为。如果是一般的生产经营者,吸收的资金可能会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P2P平台则不同,P2P平台吸收的资金是需要“贷”出去赚取利息的,把钱“贷”出去,就是P2P平台的二段行为。这一行为事实上就是从事了信贷业务,但由于没有获得国家许可,同样是具有违法性的。
由此,笔者认为,P2P平台实际上同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经营信贷业务的双重违法性。
我们之所以要谈P2P平台的双重违法性,是因为在两段不同的违法行为中,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利息”,而对于两种不同的“利息”,法律层面的定性及处理也有所区别。
基于第一段违法行为,即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平台在未经国家许可的情况下以承诺“高回报”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这其中的“高回报”就是平台向集资参与人承诺或约定的利息。对于这部分利息是否返还,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已经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非法集资意见》)“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从《非法集资意见》的意见可以明确,在P2P平台“爆雷”后,集资人参与集资的本金是可以拿回的,但基于集资款产生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属于“应当依法追缴”的款项,不予返还,但可以用于贴补本金。由此可见,基于吸收资金而产生的利息,因为是基于非法集资行为而产生,法律对这部分资金是不予保护的。
基于第二段违法行为,即P2P平台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贷给借款人,基于借贷关系收取利息。笔者在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时发现,立法层面对于这部分利息的定性及处理,却不像平台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那样明确。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分析,P2P平台非法吸收的资金,再通过非法经营信贷业务将资金贷给借款人,从而收取利息,这一利息的取得,实际上是平台通过两段违法行为进行牟利的结果,应当认定为“非法所得”。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借款人从P2P平台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属于“违法所得”,而违法所得在法律上通常都是予以“没收”,那么向平台借钱所产生的利息就没有了合法性,岂不是不用还了?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换个视角,从民事法律的层面再来探讨了。
综上,笔者认为,P2P平台的违法性实际上是由“非法吸收资金”与“非法经营信贷业务”两段违法行为构成,基于两段行为产生两种不同的利息。借款人从P2P平台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在法律上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这一“违法所得”究竟是否需要借款人偿还的问题,笔者将在下一期继续探讨。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杨天意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