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卡套票案件,司法机关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及反驳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21


对于加油卡刷卡套票类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理由是,涉案油卡项下的油品,没有使用在物流公司的自有车辆上,而是通过卡贩子,使用在与物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过路司机的车上了。


油,物流公司没有消耗:发票,物流公司抵扣了。这种情况下,还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个人认为,判断是否真实交易关键点,不是油品具体去处(究竟是用在自有车辆上了,还是用在过路司机的车辆上了)。


真实交易与否关键在于在于物流公司与开票方(卖油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是真实的,油品买卖合同约束的主体究竟是谁。


例如,张三富甲一方,儿子小张考上大学,张三就带着小张去4s店,让小张挑了一辆豪车,款是张三付的,也是登记在张三名下,但车是小张挑的,一直也是小张使用,这辆车的所有权人是张三还是小张呢?


对于物流公司来说,如果油品用在自有车辆上了,那就是“主营业务成本”;用在过路司机的车辆那里了,那就是“其他业务成本”,这些进项发票都是抵扣的;物流公司转售所获得的收入,本来需要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但物流公司欺诈了税务机关,说用在自有车辆上了,没有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采购时的进项税额,本应用来抵扣转售环节的销项税额,现在用来抵扣运输业务的销项税额了。


个人认为,物流公司的行为,违法之处不在于购买油卡行为,而是在于转售不开票,没有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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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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