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天云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杨天意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众多虚拟货币中,USDT是基于美元定价而具有稳定价值的货币代币,1USDT=1美元,因其价格稳定而受到许多虚拟货币投资者的青睐。但USDT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上有不同的价格报价,由此产生了一类专门利用USDT在不同交易平台价格差异来赚取利润的人员,即USDT承兑商。
USDT搬砖是指行为人在两个不同平台低买高卖USDT,以赚取其中差价的交易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及政策,USDT在我们国家被认定为一种虚拟商品,而且个人可以自由买卖,那么承兑商搬砖又如何涉嫌犯罪呢?
在笔者办理多起类似案件中,承兑商是在火币网,OK平台上买U,然后到其他平台例如ESI、ABF、KB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R)通过平台撮合交易出售U以赚取差价。
平台R撮合式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平台R上注册为平台服务商,行为人(出售人)将其持有的USDT的数量以及价格挂在平台上销售,而买家则根据自身需购买USDT的数量以及价格下单,平台则根据双方的买卖情况进行匹配,双方在交易之前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在平台匹配成功后,买方按照卖家在平台上的银行账户给对方转款,卖家确认收到款项后,平台会依照订单数量的USDT划到买方账户内,至此,平台R的撮合交易模式完成。
平台R因为涉嫌诈骗、传销等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兑商在出售U时,接受了涉嫌诈骗、传销等犯罪而来的资金,就会对承兑商采取相应刑事手段进行调查,如刑事拘留,查封银行帐号等。
办案机关通知或抓捕承兑商到案后会立即对承兑商进行讯问,了解承兑商买卖U的过程,与交易对手的关系,款项流向以及获利情况等。办案机关根据掌握的案情会做出两种不同处理:一种是,办案机关了解清楚承兑商交易模式后,在判定承兑商确实与上游犯罪无关后,一般都直接让承兑商回去并为承兑商解封账户。这种情况,承兑商是幸运的;另一种情况是,办案机关认为,承兑商通过买卖U的方式,以自已的银行账户为上游犯罪转移“赃款”,这就是承兑商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犯罪的实锤,从而以承兑商涉嫌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进一步羁押侦查。
在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只注重承兑商的客观违法性,而忽视审查其是否具有主观犯罪故意的办案思维是有待商榷的。
一、部分办案机关认为在我国买卖U涉嫌违法、犯罪,这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不相符合;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提出:“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599号判决认为:……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本案涉及的USDT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347号判决认为,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涉嫌非法犯罪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基于虚拟货币持有、流转行为的效力认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并未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其相应民事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上述规定以及案例中,我们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
1.USDT是类似比特币一样,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普通民众对这类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
2.我国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这种买卖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而非公安机关认为的涉嫌违法、犯罪;
因此,USDT是作为合法虚拟商品性质,以及行为人在各个平台上正常交易行为合法性,是无罪辩护的前提。
二、平台R撮合式交易方式,承兑商在交易前客观上根本无法知晓其交易对手的身份以及收取的款项的性质,不可能与对方形成共谋的意思表示,主观上也不可能是明知;
平台R的撮合交易,类似于“滴滴打车”订单匹配模式,在平台交易之前,买卖双方的身份都是隐匿的,双方的交易完全由平台进行随机匹配与撮合,行为人在出售USDT时,无法知晓对方身份信息,即使对方客观上确实是通过与行为人买卖U时进行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行为人主观上也不可能与对方进行共谋或者明知对方是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
这种随机的撮合模式中,也会在行为人收款的情况有所体现。双方是随机的交易,行为人银行卡往往只有一两笔是接受到了上游犯罪人员的赃款,而不可能是经常性、大量的接受到了赃款,这个客观事实从侧面证明了行为人不可能与对方形成共谋或者明知对方犯罪而提供帮助。
三、除了上述交易模式之外,行为人在平台以真实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实名注册从侧面也能说明其没有犯罪主观故意;
在笔者处理多件承兑商案件中,当事人都是以自身合法收入买U进行搬砖赚取差价。在办案中,在笔者与当事人谈到实名注册时,在当事人看来,其在火币或者OK平台购买USDT都是使用自己多年合法积蓄,在交易时,肯定要实名制,这样能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们从未想过以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相反,若自身主观上是为了违法、犯罪,那必然不会用自己实名注册,这样就相当于自己“裸奔”。
当事人上述想法还是很有代表性的,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必然绞尽脑汁切断犯罪行为与自己任何联系,以确保自身不被办案机关查处,而非故意将自身暴露,这才符合日常逻辑。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结合办理此类案件的实战经验,总结出USDT承兑商涉嫌帮信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1.在此类案件中,承兑商之所以是无罪,最关键原因是平台R订单随机匹配模式,使得承兑商客观上根本无法知晓其交易对手身份等信息,因此,承兑商主观不可能与上游犯罪人员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2.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应通过高效的会见与当事人梳理清楚平台R随机匹配订单的相关事实,以便当事人在面对讯问时,能够清楚、明白的阐述,以此说明其在与对手交易时,双方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3.为证明对当事人有利的供述的真实性,辩护律师应调查平台R交易规则的以及当事人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使得两者对于平台R订单随机匹配的事实能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这对论证当事人无犯罪故意是极为有利的。
4.辩护律师应梳理出当事人在火币网、OK平台以及平台R上的个人注册信息、USDT入金、出金的相应事实及证据等,以此证明当事人只是普通的USDT的承兑商,而非通过买卖USDT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人员。
5.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判例,辩护律师应论证USDT在我国是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普通民众对其合法所有的USDT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个人在自担风险可以自由买卖USDT。这种行为人并非违法、犯罪行为。
6.在实际办案中,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通过法律文书详尽对当事人的搬砖行为作出分析,并配合收集到证据与办案机关做积极沟通,力争为当事人取得无罪的案件结果。
综上,此类USDT承兑商之所以是无罪的,主要是平台R订单匹配模式决定了承兑商在买卖U之前不可能知晓对方的身份信息,客观上根本无法与对方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即承兑商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假若这种交易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那么就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任何商家在收到以犯罪所得支付的消费或者购买商品的款项时,都会被认定为是上游犯罪人员的帮助犯。这将造成日常交易变得极为不稳定,极大的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具备“破”与“立”的思维。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及其主观状态进行分析,以此判断控方指控思路是否有错误之处,并予以破解;同时,也应建立一套论证当事人行为人合法性有机组合,只有如此,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何天云及秘书长杨天意律师关于“USDT承兑商涉嫌帮信罪的无罪辩护要点”的思考与总结。